对于老辈留下来的遗产,如果符合遗产资格的继承者都会想要去办理,拿到属于自己的部分遗产,但是我们也能看到好多因为继承问题从而产生纠纷事件的案例,那么人们对于遗产纠纷应该如何去解决呢?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进行整理了以下关于遗产继承解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遗产继承如何高效办理?
如遗产是房产:
1.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到死者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注销住所并申领死亡证明;
2. 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应在区市公证处(将原出口商品房转让给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财产继承分为无遗嘱继承和合法继承两种。
3.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遗赠接收公证证明(原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二、继承产生的纠纷如何解决?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财产分割后,债务清偿;
(5)债务不影响保留份额的,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谋生手段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产。”留给无劳动能力、无生活保障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不受债务清偿的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进行分割应当有利于企业生产和生活发展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拆分价值或实物拆分的估值;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采取折价、适当补偿问题或者企业共有等方法分析处理。
(3)未继承、未遗赠遗产的处置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对于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主义所有制经济组织社会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管理所有。
如果遗产纠纷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聘请深圳继承律师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