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1975年,秦与李结婚,生下女儿秦素平。秦因盗窃罪入狱后,李与他离婚并再婚。秦出狱后,以夫妻名义与侄女秦小华同居,1987年生下一子秦雪环。2013年10月,秦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红利)国寿鸿丰两金保险,保险合同中未指定死亡保险受益人。2014年9月9日,秦14年9月9日,秦死于一起事故,留下11万多元的保险金,由女儿秦素平领取。事故发生时,秦没有其他父母、孩子和配偶。现在秦小华,秦雪环将秦素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和分割遗产。
争议焦点
关于上述三人是否可以依法继承遗产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秦晓华、秦学环、秦素平是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第二种观点认为,秦晓华和秦学环不能继承遗产,秦素平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三种观点认为,秦晓华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可以适当分割遗产;秦学环和秦素平是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作者同意了第三种观点。
一方通常向另一方主张一定的民事权利,应当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支持其主张。这种用于支持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请求权规范的基础,以及请求权的基础。
秦生前参加保险,未指定保险受益人。因此,其死亡后产生的保险金,作为遗产,应当依法继承。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分析
寻找权利要求的基础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核心。自秦出狱以来,直到他死亡,在此期间,秦晓华和秦一直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现在,秦晓华要求以配偶的名义继承秦的遗产,其权利要求基于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秦晓华要主张权利,应该首先证明自己是秦的生前配偶。因为他们没有办理婚姻登记,那么他们是否构成了真正的婚姻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六条规定: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配偶名义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本解释第五条要求区别对待,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后,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秦和秦小华似乎是事实婚姻,但实际上是同居关系。两者最初是叔叔和侄女之间的关系,是中国《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他们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秦小华不能作为配偶主张法定继承。然而,他已经和被继承人生活了很多年,可以根据相互支持的具体情况和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适当的遗产。
同样,秦雪环和秦素平等要求继承的权利基础也是《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规定的子女,包括已婚子女、非已婚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秦雪环和秦素平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本案中的保险金应由秦雪环和秦素平依法继承;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秦小华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享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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