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在广西象州,酒后潘女士和王沿着355国道回到罗秀镇。潘女士的律师告诉记者,潘女士邀请王一起去。他们是朋友,碰巧家在罗秀镇。一路上,王多次强行拥抱和亲吻潘女士。在此期间,潘女士抵抗并用手推开了王。
判决显示,当潘女士和王走到罗秀镇附近的公路上时,王再次强行拥抱潘女士,并再次被潘女士用手推开。这一次,王被推开后,直接倒在地上,昏迷不醒。潘女士打电话给现场。王被送往罗秀镇卫生院接受治疗。由于伤势严重,他被转移到象州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2020年6月9日,象州县 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表明王于2020年5月28日因发现昏迷2小时入院。诊断为颅脑损伤、脑疝、颅骨骨折等。王的住院医疗费用为5.4万元,其中潘女士支付了1万元。同日,抢救13天后,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摔倒在头枕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判决
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给出了答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中,王违背潘女士的意愿,拥抱、亲吻潘女士,构成对潘女士的性骚扰。王的家人说,潘女士用电车搭王,主动要求和王一起回家。可以看出,潘女士并不讨厌王。他主张王的行为不是对潘女士的骚扰,一审法院不接受。
潘女士推开王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辩护或过度辩护?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王违背潘女士的意愿,拥抱、亲吻等非法侵权。非法伤害正在进行中,具有现实紧迫性。潘女士本能地推开王,以保护自己的身体权利不受侵犯,符合正当辩护的条件,其行为构成民法正当辩护。
潘女士出于保护自己身体的本能,无意伤害王。这种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超过必要的限度。此外,王跌倒后,她及时向他人寻求帮助,这与她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因此,潘女士的行为不构成过度防御。
王从被送到卫生院治疗到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王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潘女士隐瞒王的事实导致王没有得到及时的对症治疗,导致王的死亡,所以潘女士在事故发生后几天到公安机关和王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王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在醉酒时强行骚扰潘女士。结合行为的具体情况,潘女士本能地推开王符合人性。然而,王摔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了正常人的认知范围,并要求潘女士高度重视不可预见的后果,这违反了常识,也没有法律规定。本案证据证明,潘女士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审驳回了王家的诉讼请求。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或者他人的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制止非法侵权,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是公平的,正当辩护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个人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时,任何公民都有权对非法侵权给予必要的损害。为了保护自己,女性被推到男性被认为是正当辩护,是对女性实施正当辩护权的认可。社会应该鼓励妇女敢于在受到侵权时大声说不,并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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