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的身份证四年前丢失,2018年1月30日,一名持张某身份证的男子以其名义向王某借款3万元,于是就人间蒸发了,王某便将“张某”诉至T市A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在2019年9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张某"归还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到申请人住所地执行后法院查明,借款人不是“张某”,而是另一人冒用其名义所为。
张某感到十分无奈,于是委托刘通律师,希望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在接受委托后,刘通律师便前往T市A区人民法院,与当时的承办法官取得联系,了解整个案件过程后,最后得出结论:借款者“张某”确系伪造身份向王某借款,刘通律师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法庭重新审理一次。
裁决结果
二OO九年九月四日,该案再审,二OO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甲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深圳刑事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9条规定,起诉必须由明确的被告承担。经审查,A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原告王某仔细辨认,发现张某并非借款人,原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对其实施。此时,张某便“沉冤”了。
此案中,张某莫名其妙地成为被告,被执行人,起因是丢失了自己的身份证,与王某的财产损失至今未能追回,也是因为其轻信他人,没有对“张某”的身份进行审查,所以律师提醒诸位,证件如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很重要,一定要看管好。此外,在发生借债、借债等可能涉及经济纠纷的事件时,一定要认真核实对方的身份,否则,可能像本案中王某一样,丢了钱,折腾一年半,最后还竹篮打一场空。深圳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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