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一名男子在高速公路上强行超车,导致副驾驶妻子死亡。
2020年7月30日,在沪昆高速江西横峰段。李驾驶一辆白色汽车以110公里/小时的速度在慢车道上行驶。当他离前面的一辆大卡车不到20米时,他准备超车。但此时,他的前部刚刚超过左快车道一辆黑色汽车的前部,后部还没有超过。结果,当他向左穿插变道时,他刮伤了黑色汽车的前部,李的车瞬间失控,撞上了中央护栏。
事故造成两车翻车,黑车4人中,后排1人未系安全带轻微挫伤;他和妻子坐在李的车里。由于猛烈的撞击,他的妻子不幸在事故中死亡。江西高速交警五支队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时,李某某一边痛哭,一边后悔跺脚…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同一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左转,掉头,超车;
(二)有可能与对面来车相遇;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四)无超车条件的,如铁路路口、交叉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当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可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打开左转向灯,改变使用距离、近光灯或者喇叭。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后车应超过前车左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对事故负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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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司机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直接超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在事故中,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李还应对黑色车辆的损失和人员伤害负责。
道路驾驶,安全第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道路上的交通流量越来越大。此外,中国各地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因此,我们在日常旅行中应该更加注意自己的生命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不幸的事故。深圳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