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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法集资律师提醒大家: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时间:2022-07-17 08:26 点击: 关键词:深圳非法集资律师,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行为,当然也会构成犯罪。那么在法律上会构成什么犯罪呢这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的规定,非法集资将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深圳非法集资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非法集资律师提醒大家: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什么是非法集资?

  依据《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的罪名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四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背国度家融治理法例非法吸取公众取款或变相吸取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深圳非法集资律师提醒大家: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无为目标,违背有关金融法律、法例的规定,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有严重情节的行为。

  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则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两种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决不能混为一谈。

  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重要界限。民间借贷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

  2.借款的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其他的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即使有时只吸收了为数不多的几个对象的存款,但如果主要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其吸收的存款数额或造成的危害结果又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那么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非法集资是对于我国公法规定的违反,轻者将承担某种行政责任,严重的须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法律风险。

  案例:

  ●立人集团非法吸取公众取款案主犯一审获刑10年

  立人教育集团,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求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育才小学、育才初级中学、育才高级中学、育才餐饮中心及夏甲、章某、蔡某等九个融资平台,并以上述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近日,法院对本案一审作出以下决断:立人教育集团犯非法吸取公众取款罪,判处罚金500万元;原立人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顺生犯非法吸取公众取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原立人教育集团的主管职员或间接责任人六人因非法吸取公众取款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商界大腕”、“传奇姑娘”王文苓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缓

  2008年以来,王文苓和朋友应用成立的厦门盛磐投资公司、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等公司名义,虚拟投资红利项目,以高额报答为钓饵,向社会公众招募资金。短短三年时间内,王文苓就“吸金”4亿多元。王文苓用这些资金,一方面不断地收买、吞并、扩张,巅峰时旗下公司曾多达60家;另外一方面用于在香港、马来西亚、天津、厦门等地购置自有地皮和房产。至2011年末时,伪造的虚伪项目慢慢败事,资金链断裂后跑路。

  厦门中院审理后觉得,王文苓明知集资款子终究无奈归还,仍大举以诈骗要领招募资金,客观上拥有非法占领的目的,客观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文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深圳非法集资律师提醒大家: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因此,大家看完本文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犯罪行为。在非法集资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也为大家介绍了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的差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深圳非法集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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