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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心理健康问题和挑战

时间:2021-08-10 11:08 点击: 关键词:心理健康,精神错乱,谋杀罪,精神障碍

  心理健康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它与它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作用相关时,它就更令人担忧了。了解并认识到某些心理健康问题可能会影响个人在法庭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统内的处理或对待方式,这一点至关重要。问题在于确定谁患有精神病,并将他们与那些试图利用他们的问题作为其行为辩护的人分开。“国际上有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精神疾病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比例过高”(Daff & Thomas,2014 年,第 1985 页)。
 

  根据文本,法院,当被告被怀疑无能力出庭受审时,他们的律师可以提出审前动议,以确定胜任能力(Spohn、Hemmens 和 McCann,2019 年)。如果动议获得批准,被告将接受心理学家或精神病学家的评估。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缺陷”,这使他无法理解针对他的诉讼程序的影响,也无法帮助他进行辩护( Spohn、Hemmens 和 McCann,2019 年,第 216 页)。必须提及的是,被告不会仅仅因为个人患有精神障碍而不适于辩护。
 

  根据文章精神障碍和刑事司法系统:综述,刑事司法系统中精神病患者人数增加的原因是许多国营精神病院关闭(Freeman & Roesch,1989)。这基本上导致这些人被释放到不知道如何或不关心与他们打交道的社区。由于很少有治疗中心能够有效地处理独特的需求和问题,这些人面临着无家可归的现实,并且经常成为犯罪的受害者或肇事者(Freeman & Roesch,1989)。然后,国家的任务是让他们离开街道,以保护公民免受这些被认为是危险的人的伤害。为了对付这些人,他们要么被监禁,要么被关进精神病院。
 

法庭上的心理健康问题和挑战

  然后问题就变成了“大多数民事承诺法规现在将非自愿承诺限制在那些明确且迫在眉睫的危险患者身上”(Freeman & Roesch, 1989, p.106)。结果是,根据民法,不能再将最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从社区中移除。这本质上需要找到刑事解决方案,例如逮捕或监禁,以解决问题。需要注意的重要一点是,大多数精神病患者都没有暴力倾向,尽管人们普遍认为他们是暴力的。此外,他们经常因低级犯罪而被捕。
 

  精神疾病是普通法和成文法都承认的一种独特情况。然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和健康领域的含义非常不同,在刑事诉讼的预审和审判阶段最为明显。被指定为精神不适合受审或精神错乱是法律条款。许多“被诊断(或可诊断)为精神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身体健康、神智健全,并且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Freeman & Roesch,1989 年,第 108 页)。“因精神错乱而无罪”的判决常常与是否适合抗辩的问题相混淆。“‘精神错乱’与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有关,而是否适合辩护则与受审时个人的精神状态有关”(Dolan,2004,p.S12)。参考法律,为了测试精神错乱,必须确定被告有“精神疾病”导致的“理性缺陷”,导致个人无法辨别是非。那些被确定为“疯子”的人被认为不对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因此,“无罪”(Dolan,2004,p.S14)。精神错乱的诊断需要至少两名医生的证据。还有其他一些人被认定适合接受审判,他们犯下了犯罪行为,他们在犯罪时可能已经“疯了”。当一个人被认定“因精神错乱而无罪”时,被告不能自由地离开,就像如果他们被认定为“无罪”一样。
 

  被指定为不健康或精神错乱会导致法律后果。结果是这些人可以被非自愿地安置在精神病院,直到他们变得健康。出于这个原因,律师在决定让他们的客户宣布不适合时会非常谨慎。一项研究报告称,这种情况发生在不到 1% 的重罪审判中,并且只有 1% 的重罪审判成功(Freeman & Roesch,1989)。伴随着健康和精神错乱的问题似乎也存在巨大的争议,因为有几种不同的测试可用于确定精神错乱。Gingell 提供的一项研究数据表明,近 10% 的囚犯在等待审判期间被关押时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通常是精神分裂症。
 

  此外,一些司法管辖区已经取消了“有罪但精神错乱”或“因精神障碍而有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错乱名称(Freeman & Roesch,1989,第 109 页)。制定这条规则是为了授权对被定罪后的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然而,有罪但精神错乱的被告中有 75% 在没有任何精神治疗的情况下被监禁。此外,反对有罪但精神病患者的论点声称它违反了actus rea(犯罪行为)和mens rea(犯罪意图),这两者都是确定有罪的必要条件(Freeman & Roesch,1989)。
 

  根据 1957 年凶杀法案,如果个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可以提出减轻责任的抗辩。这一请求可能会导致将谋杀指控减少为过失杀人指控。必须有医学证据才能将此作为辩护(Dolan,2004)。除了这个例子,患有精神疾病不影响犯罪的责任。它认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应以与其他人相同的刑事标准来评判。
 

  对于需要治疗的囚犯来说,心理和精神病学服务似乎没有足够的机会和可用性。假释条件要求个人接受指定的必要治疗。未能通过这些设施提供充分的治疗机会违反了保障个人自由权的《权利和自由宪章》。值得注意的是,在精神卫生系统之外,个人有权拒绝治疗,并且有义务在提供任何治疗之前获得同意,只有少数例外。这对于非自愿的精神病患者来说是灵活的。在美国,被监禁的罪犯有权拒绝治疗(Freeman & Roesch,1989)。
 

  根据 1983 年的《心理健康法》,法官在处理被刑事指控的精神病罪犯时被赋予更多权力。根据 Dolan (2004) 的说法,法官可以在审判前将被告送到医院进行评估或治疗。此外,法官可以在定罪后下令将精神病罪犯拘留到医院。1983 年的《精神卫生法》还赋予医生和医院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治疗精神疾病的权力,即使在他们能够拒绝治疗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由于缺乏可用资源和急需的治疗设施,心理健康是大多数社区的一个重要问题。精神病患者似乎也给法院、拘留设施和心理健康提供者带来了挑战。法律承认精神疾病只是为了确定健康和精神错乱的问题。有许多有心理健康问题的人在没有适当指定或治疗的情况下进入系统。刑事司法系统中很少有人被正式认定为精神病患者,这实际上忽略了大多数被认定为身体健康的精神疾病罪犯。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妥善处理那些有精神疾病进入系统的人。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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