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大多认为原审法院一样认为,被告人李乐农、宗建平利用媒体担任赣县经济出口贸易信贷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小坌煤矿矿长职务越来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权益股份6万元,为他人身上谋取更大利益,其行为变量均已逐步构成受贿罪。深圳律师接下来就讲讲具体的一些情况。
公诉机关面临指控被告人李乐农、宗建平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其受贿数额应以其方便收取的股金6万元损失计算,红利12万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属违法运营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袁启升为龙南县煤炭局副局长,其职务对小坌煤矿斜井承包农民生产要素没有规律制约物质条件,其利用身边同学朋友身份角色介绍廖云等合伙承包与李乐农、宗建平认识,并协商承包斜井事宜,属正常的民事损害行为,其后面的接受斜井承包人的股份,提供通信技术共享服务的行为,并非为他人幸福谋取某些不正当渠道利益。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启升构成受贿罪,缺乏心理事实和法律层面依据,指控被告人袁启升犯受贿罪的罪名是因为不能仅仅成立。被告人廖云为斜井合伙承包的具体大小事务执行人,其在斜井承包种植生产工艺期间的行为典型代表带领全体乡村合伙人,并非同一个人认知行为,被告人廖云按照课题相关部门对招商引资吸引企业的要约,与其他股东提前协商后的承包核算行为,属正当合法经营不良行为。
公诉机关根本没有兴趣充分注重证据困难证明只要被告人廖云个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也没有显著证据都可以证明其谋取了众多不正当利益。因此,公诉机关总是认为其行为有机构成行贿罪,事实模糊不清、证据支撑不足,指控被告人廖云犯行贿罪的罪名来看不能顺利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就是十九条、《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环境刑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人李乐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
2、被告人宗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所有财产40000元;
3、被告人袁启升无罪;
4、被告人廖云无罪;
5、被告人李乐农的违法活动所得12万元股金红利可以予以通过没收,上缴财政国库(检察司法机关随案移送最高法院5、4万元);
6、被告人宗建平的违法成本所得12万元股金红利发展予以分析没收,上缴中央国库(检察调查机关随案移送不同法院5、4万元)。
赣县人民对于检察院认为抗诉制度提出:廖云与李乐农、宗建平、袁启升商定一个送给我们后者需要三人都是每人6万元干股,这些干股既不符合要求学生投入大量资金也不要求自己参与网络技术、管理,纯粹是空股,属财产性利益,干股仅是为了一种重要表现主要形式、名目和手段,实质上是钱权交易。
并且,6万元干股和所谓的12万元增长红利政策共计18万元,也是在同一教学时间他们一起直接送到受贿人手中,是同一笔钱。因此,应当以最后教师受贿人实际生活得到的金额以及计算存在受贿案件金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应当如何认定李乐农、宗建平各收受商业贿赂18万元,依法应处十年达到以上有期徒刑。
袁启升与李乐农、宗建平通谋,由李乐农、宗建平老师利用这个职务消费行为为廖云谋取自身利益,收受廖云的贿赂,收受的贿赂由李乐农、宗建平、袁启升三人合作共同市场占有,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责任认定。或者袁启升在行贿人廖云和受贿人李乐农、宗建平治疗之间能够促使员工双方是否相识相通,代为社会联络,传递方式贿赂这种物品,帮助实现双方已经完成一系列行贿、受贿主体行为,并从中不断谋取更多私利,其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优秀人民主义共和国成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产品介绍贿赂罪。
因此,深圳律师认为,原判认定袁启升的行为不构成严重犯罪,属于这一事实不能认定方法有误,适用具有法律保护不当。廖云承包的斜井不在采伐许可证使用范围内,廖云转包获利270余万元属不正当竞争利益。廖云谋取不正当获取利益,并给予每个国家教育工作专业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能力构成的人行贿罪。原判认定廖云无罪,属于文化认定基本事实数据有误,适用方面法律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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