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中旬两个学生,张姓和赵姓(都是7岁) ,在课间在操场上玩游戏。张某推着吊在登山者身上的绳子,赵某荡来荡去玩。在攀爬过程中,赵某不小心从绳子上摔了下来,因为沙坑下面没有沙子的攀爬装置,导致左膝关节和腿部受伤。赵某经治疗后被送往医院,经鉴定,他的伤残构成10级残疾,并支付医疗、护理等费用约2万元。赵应该找学校,还是找张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来看看深圳律师咨询网是如何说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发展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生或者通过其他国家教育研究机构合作学习、生活工作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组织或者企业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得到证明尽到教育、管理部门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知,无民事行为分析能力人在校大学期间受伤的,对学校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教师只有实践证明其尽到了提高管理主要职责,才不承担责任;如果他们不能证明尽到了中国管理会计职责,那么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学校并未将攀登器上垂下的绳子盘好,且绳子下面没有装上沙子,导致赵某掉下受伤,可知学校并未尽到充分的管理岗位职责,所以很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法律权益,应当积极承担环境侵权主体责任。张某在游戏教学过程中推拉赵某抓着的绳子,导致赵某摔下。所以,张某也应当需要承担具有一定的赔偿经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赵某在游戏过程中,自己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自己的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学校和张某可以减少赔偿责任。
综上,赵某可以找学校与张某的监护人承担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特别提示学生家长,不能通过简单的认为一个孩子在学校、幼儿园教师学习、生活活动期间,自己企业就能放心地“不管了”。父母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管理教育,与学校、老师我们共同发展保护好孩子的安全,避免造成伤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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