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公司员工是否应承担接私活和挖客户的责任,以公司客户为己有,并与客户重新签订合同?深圳知名律师给你带来下面案例。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楼退还17470元服务费,并退还两张客户记账凭证。被告郑退还了13549元的服务费。
衢州的一家公司是一家从事簿记业务的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簿记服务。楼某、郑某原为公司员工,每人负责为约50家中小企业提供簿记服务,并代表公司收取服务费。在工作期间,除了为公司客户提供服务外,他们还承担了一定的私人工作。
2019年3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后,楼某和郑某在公司管理中断期间与其他同事讨论,将公司部分客户转入私营业务。与客户私下签订合同后,他们不仅在工作时间接受私人工作,还使用公司的会计制度处理业务。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发现会计制度中的数量与公司收入不同,认为楼某和郑某侵吞了公司的服务费,因此起诉要求两人分别返还上述客户的所有服务费64600元和52685元。
在审判过程中,两名被告认为上述客户是他们自己的客户,客户也同意将业务委托给个人,并提供会计服务,应自行收取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挖掘客户的行为带走了公司的客户,其行为损害了公司获得收入的权利,应当在公司可用利益范围内赔偿公司。考虑到两名被告的收入与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直接相关,其余部分在扣除两人应得的服务费后得到支持。
对于其私人工作行为,由于私人工作属于公司业务活动的竞争性兼职工作,两名被告不仅利用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影响公司的营业收入,使公司失去获得新客户的机会,应对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院根据工资表等因素,酌情确定两名被告按其私活收入的30%赔偿公司。
目前,判决已完成。
深圳知名律师分析两公司因排水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