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企业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给予赔偿”;对于财产权的损害,国家进行赔偿制度采取不同直接投资损失赔偿责任原则,间接损失不予赔偿。那么,国家赔偿法中直接导致损失怎么算呢?下面由深圳损害赔偿律师为大家解答。
一、国家赔偿法中直接损失如何计算?
1、损失的客观性
客观性,即真实性或现实性,是在不依赖人的意志和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的。笔者认为,财产直接损失的判断应当考虑客观因素。
2、利益的必然性
必然性,即必然性和确定性,符合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必然联系,还涉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必然性直接排除了那些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损失,只保留了不可避免的利益损失。被非法保全或者执行的财产未被相对人租赁,或者相对人在此期间未租赁类似财产继续生产或者生活的,不属于直接损失范畴,不予赔偿。
3、赔偿的公平性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均提及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则语焉不详。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官在解读时指出,“财产问题已经灭失,应按照中国市场需求价格可以结合被损物品新旧文化程度不断进行分析估价方法予以赔偿,至于是按购物时的价格,还是按损坏时的价格,还是按作出要求赔偿决定时的价格(重置价),有待于提高立法工作或者相关司法人员解释一个明确。”
4、现有财产的分界点
国家赔偿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是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功能是使被害人在没有发生损害事故的情况下再次受害。损害赔偿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对损害的准确计算,区分直接损失中存在的财产与侵权行为或国家赔偿十分重要。
二、国家经济赔偿的诉讼进行时效是多久?
国家经济赔偿是指国家政府机关及其相关工作进行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要求赔偿由侵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对于赔偿问题一般主要包括教育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债权人丧失诉权,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 被害人提起的国家赔偿应当在有效诉讼时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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