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处理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仍会受理起诉,因为被体适格并不是起诉需符合条件,所以法院仍会受理进行审理,但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要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深圳诉讼律师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应当“明说”。 这种差别起诉标准可以概括为“原告资格,被告明确”。 明示被告不等于合格被告,前者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姓名、地址等具体信息”。“足以区分被告与他人”,后者通常是指被告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在特定案件中需要根据诉讼标的进行判断。合格被告不等于败诉被告,即使被告是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也不需要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在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被告人无疑是一种起诉条件,属于诉讼的法律范畴,应当由立案法院正式审查。在诉讼过程结束时,被告是否败诉,取决于初审法院对权利保障要素的本质/胜诉要素的判断。在诉讼过程中,如何认识被告人的性质以及如何处理被告人并不是常见的问题,法官之间往往存在着差异。
案例一:“余某诉朱某、张某与港九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余某要求朱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并要求张某与港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决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香港9公司上诉称,其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不存在被告是否‘合格’的问题,只存在是否‘清楚’的问题。被告是不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法院在审查受理时应当解决的问题。只要原告提出明确的被告,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质审判程序,以判决书的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港九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与实际建造人余某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余某应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朱某主张权利,港九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黄某与长兴电厂、电力建设公司发生施工合同纠纷,要求长兴电厂、电力建设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及各项经济损失。 经调查,长兴电厂与电力建设公司签订了《电力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电力建设公司与外部万宝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万宝公司还与黄某签订了《工程建设内部合同》。两家法院均认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长兴电厂和电力建设公司是不是本案的适当被告。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不合适,决定驳回起诉。黄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争议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师[2004]14号,无效)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方黄某应向合同另一方万宝公司主张权利,不得直接向电力建设公司主张权利;黄某可以起诉发包方长兴电厂。 但长兴电厂仅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长兴电厂和电力建设公司未对涉及的工程款进行结算,黄未提交证明长兴电厂欠工程款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不称职,裁定驳回黄光裕的上诉。
案件1和案件2都是原告主张履行合同的权利而被告主张他不是合同的对应方的案件。尽管两案的法官都认为被告人的适格是指被告人作为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对被告人被取消资格的处理却有很大的不同。在案件1中,法官认为被告人是否符合资格不是提出监控的条件,而是案件成功的一个基本要素,这是一个实质问题,如果被告人不符合资格,则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决定。在案件2中,法官向被取消资格的被告申请驳回诉讼的决定,也就是说,被告的适合性是诉讼的一个条件/条件。这两种司法思想在实践中具有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持上述观点,即“被告人是否具备资格属于实体审判范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不具备资格的,可以向原告解释撤换被告人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或者认为“被告资格问题具有程序法性质,由于被告资格不足导致案件成分不足,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我们究竟可以适用法律判决结果还是裁定的分歧,只是一个被告适格问题的表象。首先,这牵涉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发展及其工作性质,即被告适格究竟是一项重要诉讼要件方面还是对于本案胜诉要件。两者的区分企业不仅需要包括学生各自的内涵、外延,还要充分考虑安全审查管理方式上的差异。其次,被告适格的识别技术绝非仅仅因为涉及“合同相对人”的判断,不同数据类型纠纷中被告适格的表现主要形式和审查路径选择也有影响很大程度差异。比如,在返还原物纠纷中,被告适格的判断标准是被告之间是否为涉案标的物的占有人;在侵权主体责任公司纠纷中,被告适格的判断标准是被告自己是否为侵权行为人。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和“行为人没有实施了侵权用户行为”本身存在即返还原物请求权和侵权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这也就能够更加容易模糊了被告适格究竟是诉讼要件还是本案胜诉要件的界限。最后,被告适格问题还牵连其他社会制度。比如,被告不适格涉及中国管辖环境问题,即可否以不适格被告的住所地作为教师一般地域管辖的连接点。再如,未被判决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不适格被告可否提起上诉。这些解决问题均已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出现,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察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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