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之间关系可以确认与否认,又称为血缘社会关系的指认与否认,是指在父母教育子女身份管理关系的确认中,对于血缘家庭关系发展存在问题与否所做的不同研究方向的努力,或者对血缘关系认识上的积极影响肯定与消极否定。对于婚生子女的生父或子女身份,既有指认,也有不可否认,而对于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血缘关系我们通常企业只有指认的形成,也有极少数的否认情形。两种主要方向不断相互对立,一方指认时,通常另一方否认,一般都是按照公司最初提出动议者,分为指认和否认。接下来就由罗湖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定制度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亲子关系的确认
亲子关系的确认是指非婚生子女与生身父亲之间血缘关系的确认。对于亲子关系明确、家庭生活稳定的生母或子女,生父的认定应以审慎的方法、正当的目的进行。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被要求支付抚养费、非婚生子女被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以继承生父遗产时,经常发生亲子关系确认的纠纷。说到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成立。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母的继承人,可以基于出生事实进行确认,其身份一般不需要特别证明。
二、亲子关系的否认
亲子之间关系的否认多见于具有自己父亲进行身份的男子对婚生子女的否认。因此,亲子活动关系的否认也指婚生子女的否认,其意为丈夫可以证明在受孕期间未与妻子有同居生活行为或其他相关证据研究证明对于子女非丈夫所生,而否认子女是亲生父母子女的行为。
三、确认和否认亲子关系的方法
1、在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是确认和否认亲子关系的常用方法,证据推定方法是对亲子鉴定的补充。亲子鉴定是指运用遗传医学和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后代的遗传特征和父母之间的遗传规律,采用一种技术来确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争议。
2、在中国,科学的亲子鉴定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采用人类白细胞检测的方法。但是,它的准确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使用人类白细胞抗原进行亲子鉴定的批复》确定了亲子鉴定的基本规则,要求办案人员在进行亲子鉴定时要综合分析判断。
3、随着社会科学管理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于现在我们已经发展能够充分利用现代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女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研究遗传特征,判断自己父母和子女教育之间以及是否需要具有良好亲子关系。目前,鉴定亲子关系用得最多的是DNA分析方法鉴定。检材主要包括为人的血液,另外,人的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
4、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亲子鉴定不能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拒绝亲子鉴定的一方应承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但是,被告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并不意味着原告确认或否认亲子鉴定的主张必须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司法解释中,《婚姻法》第三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一方提供必要证据时,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另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处理这种问题的方法不是处理这种案件的原则。
因此,这两项规定表述为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亲子关系确认成立。 通过对立法技术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可以”与“应当”是不同的,也可以可以不可以。 司法解释起草人选择“可以”一词,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证据的规定处理争议。 但它不能是绝对的,因为真正的血缘关系不是建立亲子关系、稳定亲子关系的唯一要素。 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仍然是人民法院处理亲子关系案件所应遵循的原则。 对本文司法解释的机械理解,可能导致法官盲目追求血缘关系的真理,忽视当事人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情感,损害当事人现有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 裁判员应尽量避免这种不利的裁判效应。以上就是罗湖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定制度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罗湖区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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