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在某些时候都会存在纠纷。那么在夫妻离婚之时,就要判定这些财产以及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分割。下面,深圳罗湖区律师就来告诉你新婚姻法当中对此做出的规定内容。
1、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利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成亲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钱曾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罗湖区律师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出产、谋划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说明(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利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说明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利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础准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践中财产收益是不是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往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仍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代价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
2、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屋宇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
2006岁首年月,小王拿出本人全数积储,再加上父母增援,靠按揭存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屋子。2006年末,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居寓居,两人一路负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屋宇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解释(三)》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条约,以个人财产领取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和谈的,人民法院能够讯断该不动产归产权挂号一方,还没有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和谈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深圳罗湖区律师解读
人人都知道,婚前获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时期获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关于婚前一方经由过程按揭购置,婚后才获得房产证的屋宇,不能机械地以获得房产证的时候来确定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和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关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屋宇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屋宇应归小王所有,但应联系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屋宇增值,并依据维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
关于夫妻个人在婚前的一般性财产,平日来说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此时就不能在离婚的时间举行宰割,这里包括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以及利息。而要是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而在婚后按揭还款的话,则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是需要进行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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