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他签署了离婚协议,把房子给了女儿。女儿长大后,父亲后悔了。他能取消房子的赠与吗?近日,花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深圳离婚诉讼律师和您一起解读这个案例。
承诺赠房但延迟转让
据报道,陈(男)和方于1990年登记结婚,并于1992年生下一个女儿小佳(笔名)。2004年1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同意陈的房子属于女儿小佳。
小佳成年后多次催促陈某完成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但陈某一直拖延。母亲方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房屋转让给小佳。
陈辩称,涉案房屋未交付,赠与关系未成立,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小佳赠与。
法院判决应当过户。
法院认为,关于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和撤销,首先,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签订了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对财产分割问题感到遗憾,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没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陈提出的证据也不能确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
其次,离婚协议是双方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总体协议,涉及个人关系,不同于简单的财产协议。因此,双方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撤销赠与。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陈主张没有足够的理由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也不支持。
花都区法院一审裁定,陈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转让给小佳,房屋转让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小佳承担。
陈拒绝接受,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除欺诈、胁迫等情形外,财产分割协议不得撤销。
花都法院法官赖秋芳表示,签订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达成离婚意愿。除了约定双方的财产分割外,离婚协议还涉及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财产分割为前提,构成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
虽然离婚协议被称为协议,属于合同,但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一种身份关系,应优先考虑婚姻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除非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否则不得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男女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婚姻关系的特殊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可以考虑保护,照顾无过错一方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在婚姻关系解除和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遗憾,将对无过错一方或双方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也可以鼓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恶意一方使用任意撤销赠与,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恶意占有财产,违反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转让前撤销赠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救灾、扶贫、残疾人、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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