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小张,两人感情不和,张某与王某离婚,小张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离异后,张某的父母常来王某探望孙子。事后王某再婚,为避免张某父母的探视行为给其改嫁家庭造成不良影响,王某要求张某父母未经她同意,不经其同意去探望小张。而张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去看孙子合情合理,仍常到张某甲所在的幼儿园探望并带些食物给张某甲吃。王某认为如此不定期给孩子吃点心会影响孩子的健康,并且经常去幼儿园拜访也会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双方多次诉诸法庭。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解读
我们《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和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该法没有明文规定爷爷奶奶是否对孙子有探视权,在《婚姻法》中,基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这一特殊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只有在父母和其他人没有这一权利和行使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所以,对外公外婆一般要求探视权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孩子由外公外婆带大,现在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离开老人身边,老人要去看望孩子。外公和外婆尽了抚养子女的义务,想要出外探亲是人之常情,也符合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法院不应该禁止这类行为。
这个案件中,外公外婆可以和王某达成协议,在适当的场合和时间对孩子进行探访,这样也不会对王某生活、孩子学习造成影响,双方都要退后一步。
在我们国家,婚姻家庭问题,都是按照《婚姻法》来解决的,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后子女探视的规定,只能到父母一层;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调整范围,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亲属也有探视权,填补法律空白,便于更好地处理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