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休假被开除,所在单位是否应赔偿典型案例张某在广州某珠宝首饰公司设在西安的专柜任店长,劳动合同期为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2009年9月,张某孕检根据医生建议,通过电话向公司请假1个月。10月11月又在医生建议下继续休息,次年1月产下一女。2010年3月,珠宝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函,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合同律师解析审法院查明,珠宝公司职代会制定的《工作执行手册》,要求所有员工在休假之前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能离岗,否则视作旷工处理,连续超过3日视为自动离职。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效力。张某未经批准、未办理交接手续离岗的行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珠宝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并无不当,判决珠宝公司支付张某病产假工资共计7606元。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张某与珠宝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1日期满,因张某此期间怀孕、生产,故双方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张某哺乳期满。此期间,张某有权依医嘱享受病假。在张某病休的手续上,珠宝公司与张某并未严格依照公司规定执行,因张某符合病、产假条件且获得了批准,珠宝公司无证据证明要求张某补办过手续,故张某不应被视为旷工,珠宝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珠宝公司支付张某病、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3万余元。
索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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