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强迫雇员离职,原因是雇员无故不上班,而雇主对此没有证据证明这一情况,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雇主是否需要赔偿?该法规定,违反法律,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下是深圳合同律师在此详细介绍。
案情
2013年5月1日,原告赵某来到被告一销售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最后合同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止。被告声称被告在2016年四月强行辞退原告,理由是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来公司上班,但被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控方向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判决
审判结果表明,被告人销售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工人请求赔偿,遂判决被告一销售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雇主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损失。“雇主对劳动者负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雇主主张,由于雇员的原因,应当由雇主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一案件中,雇主无法证明雇员无故不来上班,因此,雇主应承担相应责任,向雇员支付赔偿金。
提醒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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