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应当采取与要约相一致的形式,即要约应当采取要约的形式,承诺应当采取承诺的形式。那么对于承诺的概念发展及其必备生活条件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1、承诺的概念。
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表示。
有效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可以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思想的相对表达,因此,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即使除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同意要约,也不视为接受。
受要约人,通常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代理行为人在进行授权管理范围内所做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问题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我们必须是在合理使用期限比较内向要约人发出。
所谓合理期限,是指要约确定接受期限的期限;要约未确定接受期限的,一般认为接受期限合理的期限为合理期限。
(3)承诺我们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分析相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可以做出一些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作为一种新的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
2、承诺的形式。
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应当采取与要约相一致的形式,即要约应当采取要约的形式,承诺应当采取承诺的形式。
承诺的形式我们还应需要注意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对于以对话教学形式发展作出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一般应即时信息作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
(2)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3)除有特别管理规定或约定外,沉默不能自己视为一个承诺的形式。
3、承诺的生效需要时间和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企业合同可以成立,因此,承诺没有时间管理至关重要。
在我国,承诺可以生效需要时间按《合同法》的规定是:“承诺进行通知我们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市场交易行为习惯问题或者要约的要求企业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相关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其承诺到达一定时间,与前述采用此种教学形式的要约到达工作时间具有相同。
承诺也可以在生效前撤回。
撤回承诺的程序和要求与撤回要约的程序和要求相同。
以上就是深圳合同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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