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的初衷是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和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保障,但个别保险公司设立了规章制度的规定,试图避免索赔义务。最近,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深圳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带您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原告崔女士是保险公司的一名员工。2019年,她投保了保险公司的享受数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日住院补贴金额为500元。
投保后,崔女士在当地和长春住院35天,但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给予住院补贴。因此,崔女士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补贴,共计17500元。
保险公司辩称,崔女士提倡的每日500元补贴是重症监护补贴,而崔女士住在普通病房。保险公司认为崔女士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应该知道索赔规定,其行为是利用合同缺陷,违反职业道德。
法院认为,崔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享受数百万医疗保险,并全额支付了保险费,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明确记载保险期间每日住院补贴500元,为独立条款,未记录其他附加条件,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住院补贴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崔女士住院补贴17500元。
法官说,根据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崔女士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理赔义务。深圳专业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