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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华三路律师解答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时间:2021-09-08 14:52 点击: 关键词:福华三路律师,保险法,责任保险

  案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因原告浆某焉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浆某焉所述交通事故所致的合理经济损失24289元原告浆某焉所承担的合理损失。经迁西县交警大队认定,狐某铬负事故全部责任,沥某沣无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估价及施救费共计24789元。被告人的交通事故车辆由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狐某铬驾驶被告阖某焊车,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89被告阖某焊辩称:被告狐某铬驾驶被告阖某焊车辆的冀沥某沣9**号车属实。阖某焊是事故车辆的车主,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狐某铬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狐某铬驾驶的车辆系被告阖某焊,原告遭受的损失应由事故车辆的保险人承担。
 

  被告人阖某焊辩称:被告狐某铬驾驶被告阖某焊公司生产的冀沥某沣9*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属实。阖某焊是事故车辆的车主,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狐某铬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狐某铬驾驶的汽车系被告阖某焊的,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事故车辆的保险人承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辩称:“某汽车保险公司”系被告阖某焊,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事故车辆的保险人承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辩称,该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告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狐某铬负全部责任,沥某沣无责任。申请人浆某焉系小型轿车车主沥某沣7*号。2015年4月11日,冀沥某沣7**号车损为2309原告浆某焉,车损为2309元,车损2309元,经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的车辆损失为2309元。被申请人狐某铬驾驶的冀沥某沣9*号小型轿车的车主为被告阖某焊,该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免责条款,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拒赔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以上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认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害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原被告事故车辆为同一家所有第三者责任险道德风险防范法律解释。
 

福华三路律师解答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裁判结果

  原告浆某焉与被告阖某焊、狐某铬、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悦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浆某焉委托代理人肖伟勤与被告阖某焊、狐某铬、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闫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浆某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4289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驳回原告浆某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负担206元,由原告负担4元。
 

  裁判理由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驾驶员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成因,狐某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沥某沣无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规定,车主阖某焊与过错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狐某铬所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
 

  由受损情况可知,损失结果未超过保险理赔限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则原告全部的合理损失均应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公司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事故损失理应属于该保险的理赔范围,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提出的保险合同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其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经济损失。
 

  评析意见

  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驾驶员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成因,狐某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沥某沣无责任。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作为过错方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承担其保险限额内的保险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本案中,相撞机动车双方均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件中,该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狐某铬负全部责任,沥某沣无责任,原告浆某焉系沥某沣驾驶的冀沥某沣7*号小型轿车的车主,被告狐某铬驾驶的冀沥某沣9**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阖某焊,该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则在此情况下,应由过错方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赔偿额度并未超过保险限额,所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原告全部的合理损失24289元人民币。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及法律解释。本案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原被告事故车辆为同一家所有,这个问题进而引发了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第是否存在原告浆某焉与被告阖某焊串通骗保的道德风险问题。第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所指的第三者是否包括机动车车主的亲属。第一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无论是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上看,还是从事故发生的情况看都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浆某焉与被告阖某焊之间存在串通骗保的情形,则可认定为意外事故至于第二个问题,被告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为依据。
 

  主张此事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这显然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也是对法律规定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错误认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显然,保险合同中将事故车辆为同一家所有的情形排除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不予采纳。另外,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概念排除了车主本人及其亲属,这也是对法律的错误解释。从立法意义的角度讲,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损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是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这里的“第三者”是个不特定的对象,并不区分车主本人或其亲属,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解释方式,显然不符合当初法律设定的意义。事实上,撞自家车拒赔是行业惯例,各保险公司几乎都是统一政策,其主要原因是防范道德风险,但法院认为,防范道德风险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无限制地用防范道德风险来扩大免责范围。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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