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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刑事律师讲述约旦刑事调查中被告的权利

时间:2021-08-20 12:23 点击: 关键词:约旦,司法警察,公诉机关,人民权利,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已得到约旦刑事诉讼法的保障。 [ 2 ]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需要被告人作为实际保证人,被告人的自由可能受到侵犯,刑事侦查程序可能对被告人的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对其造成社会和经济上的损害,违反即使在调查结束时没有证明他有罪,他的隐私也是如此。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与现代刑事政策相协调 [ 3 ] 以及体现真正价值的社会辩护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免受国家专断权力和社会犯罪现象的侵害 [ 4 ]  。正义精神需要一种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平衡。刑事调查期间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以及社会安全。Ahmed Fathey Suror 认为,除非保护被告的个人自由、宪法和程序权利,否则无法实现社会辩护 [ 5 ] .Susan Moller Okin 认为,人权概念可以定义为自由、善和利益。她说,人权的概念体现了“至少三种重要的人类需求,这是其法官 K. Ramaswamy  [ 6 ] 的基础 。根据其法官 K. Ramaswamy  [ 7 ] , 自由的目的不仅在于不受任意限制,而且还旨在确保对人类个性发展至关重要的条件。因此,人的尊严已成为一种空手而归,在此之下,基本的自由权或不受干扰的权利以及诸如食物、住所、健康、工作、教育等福祉的权利。 ,可以很容易地归入。此外,每个被告还有权获得无罪推定、根据已知和既定法律了解被控罪行的信息、没有无故拖延的公开审判、获得法律援助和准备辩护的时间、询问证人的权利、不被强迫的权利承认有罪是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所享有的,它形象化了一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如果没有合理的法律程序,刑事被告的人的尊严和荣誉就不能成为权威。否认其中任何一项都会严重削弱定罪的机会,排除任何合理怀疑,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

  约旦刑事法律制度向被告提供一切必要保障,以确保其在司法警察或公诉机关进行刑事调查期间的尊严和自由。根据约旦宪法的规定以及约旦刑事诉讼法和惩罚法,可以获得这种保护。预备侦查的目的是查清特定人实施犯罪所需的一切证据。开展刑事侦查被认为是挖掘犯罪证据、公正、公正地发现犯罪的机制之一。它代表了被告和整个社会的巨大价值。被告人即使在控告阶段,也必须以不损害其尊严的方式进行处理,无论其犯罪是否被证明,他仍被视为社会的一部分。因此,以调查为目的对其采取的程序和限制必须符合法律和正义的精神。调查被描述为“危险期”,因为它代表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限制和刑事程序限制了被告的自由、自由和权利。此外,这些程序有时可能与逻辑和正义的预览相矛盾,它确实比审判阶段本身复杂 。
 

福田刑事律师讲述约旦刑事调查中被告的权利
 

  人民的权利成为反抗专制政府的不公正和侮辱的口号。在这场斗争中,人们开始试图制定所有公民可以要求的最低权利,因为他们是人,是统治他们的政府。探索给予被告人的保障和保障,可以很容易地检查这些保障是否使被告能够对抗指控,以及这些保障在减轻发现真相的任务中的作用。被告人的保障措施及其权利保护机制的高亮显示,使我们能够判断整个社会的民主、政治和社会制度。被诉侵权人权利保护的标准是反映国家法律制度地位和成熟度的镜子。通过对被告权利保护的研究,发现了其和约旦的司法和刑事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人的尊严需要保护,过去和现在都是天空的呼唤,而不仅仅是时间哲学的要求。
 

  约旦刑事立法机构为刑事调查提供了许多保障措施,以确保其公平性并避免滥用调查程序侵犯个人自由。这些保障措施可简述如下:

 

  侦查人员的公正性被认为是公诉机关刑事侦查的最大保障;它鼓励他刻意去调查调查员并违背他的愿望。事实上,它鼓励他刻意研究案件,确定被告为伸张正义的辩护和论据。根据 Fouzia Sataar 博士的说法,被告的完全公正只能通过调查机关的独立性来实现,它不受起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干预。侦查机关的独立性要求司法侦查机关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公诉权只涉及指控,侦查犯罪的法官在审判阶段不作决定 。然而,在约旦,调查系统完全掌握在公职人员和司法警察手中,他们可以进行除审讯外的调查。侦查人员的任务是查清案件真相,除非他保持公正,不受案件双方的影响 [ 10 ] . 侦查人员必须时刻了解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和程序权利,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刑事案件怀疑有利于被告人、迫害被告人等刑事司法原则。证明案件排除合理怀疑。在调查案件时,他不仅要寻找定罪的证据,还要寻找可以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 最后,除了调查人员的独立、熟练外,他还必须保持警惕、头脑敏锐、合格,并有能力从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如实处理所有当事人和证人。
 

  调查公示

  刑事侦查的公示原则是公示,因此案件当事人有权知道侦查的日期和地点。问题宣传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同法律制度和国家不同。关于宣传的意义,有两种说法。第一个主张是让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参与刑事侦查,让公众有机会参与和观察此类侦查。唯一的例外是调查的保密性。大多数采用控告制的普通法系国家都同意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在国内接受非常狭义的刑侦公示原则,刑事侦查程序只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参加,公众不得参加侦查。大多数采用大陆体系的国家都同意这一观点。在约旦,刑事诉讼法第 64(1) 条符合这一观点 [ 11 ]  。可以说,对被告人的公开,对被告人和社会都有双重保障。它给了被告人为自己的案子和他的地位或地位辩护的机会和机会,并反驳被告人为自己的案子和他的律师辩护的论点,使他们能够为调查做准备,判断调查机关的公正性。这将迫使调查当局保持公正并根据法律规则进行调查。公众的存在阻止了这些当局在调查中使用第三种方法。在公众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被视为调查保障之一。它保持他们内心的信任和信心,并鼓励他们对正义的过程有所了解。
 

  最后,调查人员必须始终关注真相,宁愿自己的工作在公众监督下进行,以免产生任何疑问 [ 12 ] .在评估上述观点时,同意刑事调查必须对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和媒体公开,但同时这一问题必须符合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评估调查程序,不应受到这种宣传的伤害。调查的公开可以在公众和司法利益需要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这种公开可能有助于失去证据或使共同被告逃脱法律制裁,则必须禁止。但是,如果检察官阻止任何人在法律没有授权他参加调查的情况下,案件当事人的人数, [ 13 ]  。
 

  调查的秘密:

  保密原则是指调查不向公众、媒体公开。这一原则是相对的,即不妨碍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参加调查程序,可以进入调查的所有程序并获得调查文件和所有相关文件的副本。在调查过程中适用这一原则的正当性是指公平地免于丢失或消除或擦除证据及其特征。调查的目的是发现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是谁。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适用这一制度,使调查人员远离舆论和媒体的影响,从而增强了调查人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还有一点,在证明有罪之前,保护被告人和他的名誉不被曝光,调查可能会证明被告人的清白从一开始就有利于他的无罪推定,所以这是不公平和公正的让媒体自由地讲述他的历史和他的声誉 [ 14 ]  。前面提到的调查保密是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即调查必须向公众开放。约旦刑事诉讼法第 64(3) 条为一般规则带来了例外,并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刑事调查中适用保密原则。第64条规定,检察官有权在紧急情况下或为揭露真相而进行秘密调查,其决定不能被审查(重新装瓶),但在完成调查后必须将结果通知各方这样的调查。
 

  记录调查:

  调查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要求对这一阶段采取的所有程序进行记录,以保护它们不被忽视和无视。调查程序必须始终写成,可以随时参考。因此,对证人的听证、讯问被告人、勘查犯罪现场、收集证据和犯罪材料等侦查程序都必须记录在案。在约旦,法律规定为此目的在检察官办公室任命一名书记员。约旦刑事诉讼法院 1961 年第 87 条规定,检察官应与他的书记官联系,并就可能揭示真相的所有必要事项进行指示,他应根据同一法院的第 73 条记录并保存所有扣押的材料。如果公诉人不遵守所有这些规范,他的调查和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将被视为无效,但同时被告必须向一审法院提出问题,因为此类案件的无效性不成立。公共秩序的一部分,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直接向最高上诉法院上诉 [ 15 ] . 第 63(3)72(1) 和 83 条规定,检察官必须记录有关听证证人、听证被告以及搜查和扣押程序的所有程序。
 

  快速调查:

  必须迅速完成调查程序,以保护被告人免遭任意拘留,并在审判期间长期拘留他,以免他遭受酷刑和公共当局使用三级方法。调查的速度也代表了防止犯罪证据丢失的保护。

  约旦刑事立法机关根据约旦刑事诉讼法第 62 条规定了调查速度,该条规定即使没有律师在场也应迅速进行调查。同一法典第 76 条还要求检察官清除所有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以及所有在规定期限内不构成犯罪的案件。1976 年重罪法院法,还规定了调查速度 [ 16 ] . 因此,它对于保护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公众的青睐,使人们对国家司法制度和政府发现犯罪和追查肇事者的力量更加自信和信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有法律和程序规定,约旦的检察官不遵守这些规定,并且有大量案件被拖延,被告被关押在监狱等待审判。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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