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深圳、广州、上海等地设有分部,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电话: 400-9969-211 微信: 12871...

律师团队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团队

深圳律师咨询

开庭辩护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荣誉

深圳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环境

深圳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辩护诉讼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深圳福田区律师

主页 > 辩护诉讼 > 福田区律师 >

关于加拿大境内脱衣搜查的判例法立法和违规行为

时间:2021-08-18 11:49 点击: 关键词:

  脱衣搜查可以说是警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最具侵入性的搜查形式之一。本文将研究关于加拿大境内脱衣搜查的判例法、立法和违规行为。在搜查人员方面,搜查具有不同程度的侵入性,这往往使他们的程序变得困难。什么是脱衣搜身的操作定义可以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诉 Golden 的法律案例中找到。就本案而言,官方试图将脱衣搜查定义为:“脱掉或重新整理一个人的部分或全部衣服,以便目视检查一个人的私人区域,即生殖器、臀部、乳房(如果是女性)或内衣。” (Golden. V. R, 2001)。这个定义,尽管就脱衣搜身的行为而言非常具有解释性,但未能定义允许或不保证进行脱衣搜身的情况。由于脱衣搜身的固有性质,问题不在于行为本身的定义,而在于执行脱衣搜身的推理和决定。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是我们刑事诉讼权利的支柱,是人们在确定进行脱衣搜查的有效性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并不寻求赋予加拿大政府权力,而是寻求保护个人免遭无理搜查和扣押(H. Ramadan,Crim. 3302 讲座,2010 年 9 月 23 日)。在宪章中,第 8 节明确定义了这一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免受无理搜查或扣押”(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CCRF],1982 年)。考虑到这一点,脱衣搜查带来了确定哪些情况需要脱衣搜查以及应该在什么领地内进行脱衣搜查的问题。
 

关于加拿大境内脱衣搜查的判例法立法和违规行为
 

  判例法每年都在不断发展,为刑事司法系统内的工作人员提供了指导法庭诉讼程序的广泛资源。人们可以查看有关脱衣搜查的多个过去案例,并采用裁决或将其用作当前案件的指南。如前所述,加拿大最高法院诉 Golden 案是一个开创性的案件,它为加拿大刑事司法系统提供了对脱衣搜查的统一定义。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诉 Golden 一案中,人们能够概述必须谨慎对待脱衣搜身的确切措施。在本案中,警方怀疑被告 Ian Golden 在已知的贩毒地区从事毒品交易。警员进场进行逮捕,逮捕后进行了轻拍搜查,以确保他们自己的安全。这时,警方在金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违法行为。此后不久进行了脱衣搜查,其中获得了一袋可卡因(Golden vr,2001)。本案的主要问题涉及《宪章》第 8 条规定的被告权利。在法庭诉讼期间,搜查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法官使用了 Hunter v. Southam 案的裁决。在 Hunter 诉 Southam 案中,法院认定,“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安全保证仅保护合理预期”(Hunter 诉 Southam,第 159 页,1984 年)。例如,官员不能出于任何原因在任何地方对一个人进行脱衣搜查。法官在 Golden 的案件中采用了这一定义,并确定搜索是不合理的 (Golden vr, 2001)。确实存在例外情况,即个人对隐私的假设被认为合理地较少。这些情况通常涉及在过境点或机场进行搜查。在这些地方,由于保护整个社会的一般安全的性质,个人对隐私的期望较低是合理的。在 Golden 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人们提出了一些担忧。本案法院推翻原判决,排除证据。该案例为未来树立了先例,因为它提供了关于谁可以进行脱衣搜查以及应该在何时何地进行搜身的新的精确规则。在这些地方,由于保护整个社会的一般安全的性质,个人对隐私的期望较低是合理的。在 Golden 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人们提出了一些担忧。本案法院推翻原判决,排除证据。该案例为未来树立了先例,因为它提供了关于谁可以进行脱衣搜查以及应该在何时何地进行搜身的新的精确规则。在这些地方,由于保护整个社会的一般安全的性质,个人对隐私的期望较低是合理的。在 Golden 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人们提出了一些担忧。本案法院推翻原判决,排除证据。该案例为未来树立了先例,因为它提供了关于谁可以进行脱衣搜查以及应该在何时何地进行搜身的新的精确规则。
 

  已颁布的立法管辖加拿大脱衣搜身的发生。最重要的立法是《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 8 节。宪章的这一部分是我们作为加拿大人的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通常是第一部对可疑脱衣搜查提出质疑的法律。进行脱衣搜索有两个重要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在 R. v. Caslake 一案中确定的。作为 Caslake 的结果,搜查之前必须以合法或正当理由逮捕个人,并且搜查必须是逮捕的附带条件,或者换句话说,搜查必须与逮捕直接相关( R. 诉 Caslake,1998 年)。脱衣搜查是警察可以进行的众多搜查之一。另外两种侵入性较小的搜索形式被称为轻拍和搜身。这些通常是警察在逮捕事件中使用的第一个工具。这些搜查的目的是确保官员、被逮捕的个人以及公众的安全。决定脱衣搜身的使用和进行的立法被称为“更正和有条件释放法”(1992 年)。第 48 节讨论了脱衣搜查的问题以及进行搜查的人员。第 48 条写道:“与囚犯同性的工作人员可以对囚犯进行例行的脱衣搜查,没有个别怀疑,(a) 在规定的情况下,哪些情况必须仅限于囚犯所在的地方有可能获得能够隐藏在身体上或身体内的违禁品;或 (b) 当囚犯进入或离开隔离区时”(更正和有条件释放法,1992 年)。这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因为它规定脱衣搜查必须由同性成员进行。明确定义这一方面尤其重要,因为它可以防止已经侵入性的脱衣搜索变得更加羞辱。它还用于保护个人在拘留期间免受性侵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规则变得无效,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允许异性脱衣搜查。“(4) 如果工作人员 (a) 满足第 (3)(a) 款的要求,并且 (b) 有合理理由相信为遵守第 (3)(b)或第 (3) 款的性别要求会导致生命或安全的危险或证据的丢失或毁坏,该工作人员可以在不遵守第 (3)(b) 款或性别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脱衣搜身第 (3) 款”(更正和有条件释放法,1992 年)。如果存在即时安全或证据丢失的问题,异性警官进行脱衣搜查是可以接受的做法。在 R. v. Mattis (1998) 一案中,围绕异性搜索的问题受到质疑。尽管情况危急,不遵守这些规则可能会导致违反宪章第 8 节。在马蒂斯的案例中,她被目睹接受某人的钱并作为交换给予一些东西。目击此事的警官后来在另一个人身上发现了可卡因,因此马蒂斯被指控持有可卡因并意图贩卖。由于男性官员对马蒂斯女士进行了脱衣搜查,本案中的证据被驳回(R. v. Mattis,1998 年)。
 

  这里明显违反了章程第 8 节。如前所述,某些紧急情况允许异性脱衣搜查。在阅读了这起案件的事实后,这些官员并没有真正处于危险之中。很明显,并没有真正努力寻找一名女性军官。该案涉及一份名为《金斯敦妇女监狱某些事件调查委员会报告》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有一个明确定义的过程,脱衣搜索必须遵循。报告写道:“男性不得对女性进行脱衣搜身。唯一的例外是延迟寻找妇女进行搜查会危及人的生命或安全,或者可能导致证据丢失”(金斯敦妇女监狱某些事件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1996)。该报告为 R. v. Mattis 等案件设定了关于脱衣搜查行为的优先权。在本案中,法院采用了来自金斯敦报告的这种模式,并驳回了对马蒂斯女士因脱衣搜查期间违反宪章权利而提出的指控。根据比格罗法官的说法,官方无法证明进行脱衣搜查的男性警官处于迫在眉睫的危险之中,并且他们进行的搜查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违规行为被发现,证据被驳回(R. v. Mattis,1998 年)。马蒂斯因为在脱衣搜查期间违反了宪章权利。根据比格罗法官的说法,官方无法证明进行脱衣搜查的男性警官处于迫在眉睫的危险之中,并且他们进行的搜查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违规行为被发现,证据被驳回(R. v. Mattis,1998 年)。马蒂斯因为在脱衣搜查期间违反了宪章权利。根据比格罗法官的说法,官方无法证明进行脱衣搜查的男性警官处于迫在眉睫的危险之中,并且他们进行的搜查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违规行为被发现,证据被驳回(R. v. Mattis,1998 年)。
 

  从前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不当的脱衣搜查确实直接侵犯了每个人反对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在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发布多种补救措施。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可以在温哥华诉沃德案中看到。此案的细节涉及对被诬告的个人沃德进行脱衣搜查。警方获悉有人计划向前往温哥华参加仪式的总理扔馅饼。沃德被错误地认定为策划这次投掷馅饼的人并被捕。被捕后,他被带到当地警察局,在那里多名警察进行了脱衣搜查。
 

  与大多数脱衣搜查程序一样,《宪章》第 8 条在保护沃德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方面受到质疑(CCRF,1982 年)。官员们似乎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沃德就是传闻中密谋向总理投掷馅饼的人。此外,嫌疑人的描述与沃德先生的描述不完全相符。沃德对温哥华市提起诉讼,因为他认为他根据宪章,特别是第 8 节保障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结果发现,当涉及对沃德先生进行的脱衣搜身时,这是不合理的,并且侵犯了他根据《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 8 条享有的权利。因此,根据《宪章》第 24(1) 条,沃德有权申请救济(温哥华诉沃德案,2010 年)。此类救济的指导方针是:“任何人的权利或自由受到本宪章的保障被侵权或拒绝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以获得法院认为适当和公正的补救措施”(CCRF,1982 年)。如果某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并且发生了非法搜查,则该人可以根据第 24(1) 条寻求补救。在整个案例中都可以找到对 Golden v. R 的引用,因为这些情况可以互换使用。在此案中,第 24(1) 条被用作恢复沃德地位的一种手段,前提是他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补救措施不是用来进一步使个人受益并使他们处于更好的位置。因此,本案中的法官决定,由于 Ward 先生的权利受到侵犯,他应判给损害赔偿金 (Vancouver v. Ward, 2010)。我倾向于同意这个决定,因为脱衣搜查不仅仅是有理由的。如果沃德先生被证明对官员构成威胁,这将提供不同的情况,但他没有在危险的庄园中行动,因此任何脱衣搜查都会侵犯他的特许权。
 

  脱衣搜查仍然是一种非常具有侵入性的搜查形式,但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适当的搜查形式,以确保安全和保存证据。考虑到这些方面,刑事司法系统在进行脱衣搜查时必须保持合理的标准。与大多数刑事程序一样,脱衣搜查程序通过判例法在过去一年中不断发展,并经过修改以确保公民的权利。Golden v. R 等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法律如何变化的主要例子。在加拿大社会,对身体隐私的期望是非常高的标准,因此不幸的是,脱衣搜查常常让个人感到受到侵犯或羞辱。这就是我们拥有《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原因,特别是第 8 节,旨在保护个人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在更当前的背景下,加拿大边防警卫丹尼尔·格林哈尔格因对 3 名女性进行脱衣搜身而被指控性侵犯等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刑事司法人员行为的关注和新的关注在处理脱衣搜索时。由于此类搜查的特殊性质和公民的权利,应极其谨慎地对待脱衣搜查。丹尼尔·格林哈尔 (Daniel Greenhalgh) 最近的这起案件尚未在法庭上审理,肯定会对当前系统产生有趣的影响。刑事司法系统必须继续将脱衣搜查作为最后的搜查方式,而不是标准的搜查实践形式,以保护我们在宪章下的权利。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排行榜前十位揭示法律实力与 深圳比较出名的律师为您讲解深圳
福田律师带你了解人身损害赔偿诉 重点!福田区律师盘点交通损害赔
福田区律师:注意啦!非吸罪一定 福田刑事律师发现了非吸案件成功
关于加拿大境内脱衣搜查的判例法立法和违规行为 http://www.shenzhencefa.com/ft/686.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