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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律师谈<刑事未遂法>在哪些方面有所改进

时间:2021-08-16 14:29 点击: 关键词:刑事未遂法,客观行为,最后行为,犯罪意图

 
  普通法或许是英国判例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机关的有力工具。它使法律保持灵活性并永远适用于现代不断变化的世界。正如桑德拉·弗雷德曼 (Sandra Fredman) 所说,它旨在“防止因法定制度而导致的贫困”。然而,判例法的先例和法官的明智解释仍然必须以议会法为基础进行补充。因此,有时必须依赖成文法来提供普通法可以应用其解释利益的大纲。1981 年的《刑事未遂法》“试图”做到这一点。其目标是制定某种形式的成文法,以指导和澄清、标准化并在缺乏一致性的情况下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确定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揭示《刑事未遂法》带来的改进,但我也会揭露该法目前的缺陷和改进策略。我将主要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在某些领域的尝试似乎过于狭窄,而在其他领域则过于宽泛。我还将评估改革是否必要以及哪些选择最有利的问题。

 

  通过《1981 年未遂犯罪法》改善不可能性

  普通法下出现了几个问题,例如不可能、犯罪行为的术语不明确以及犯罪意图要求的不确定性。在 1981 年之前,普通法不承认不可能的罪行仍然可以导致被告被定罪的事实。这可以在 Anderton v Ryan 一案中看到,法院的口述提到了“客观无辜的行为”,即使存在行为和意图,也不能将其转化为犯罪。这涉及被告,他被控以录像机的形式处理被盗财产。她认为它是被盗的,但法庭无法证明这一点。因此,法院裁定,在普通法中,如果某人实施犯罪行为,意图实施他认为可能(但实际上不可能)的特定犯罪,则不应被定罪。奇怪的是,虽然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得到了满足,但仅仅因为无法证明所处理的物品被盗,就没有犯罪。当时有很多人担心,这会导致逻辑错误的延续,并导致进一步的案件在这种不可能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福田律师谈<刑事未遂法>在哪些方面有所改进
 

  正是由于这种不足,法律委员会才决定颁布《刑事未遂法》。该法案明确规定,“即使事实表明不可能实施犯罪”,被告仍可被定罪。这在未来的判例法中得到了肯定,而安德顿在 Shivpuri 的毒品走私案中迅速被推翻。在这里,一名男子对他的毒品走私定罪提出上诉,声称由于他认为是毒品的物质实际上不是那种物质,所以他实际上不能在法律上有罪。法院引用了新的法规,并推理出所有必要的行为不仅仅是为犯罪行为做准备,而被告人这样做是为了犯罪。这与第 1(3)(b) 条确认为“如果案件事实如他所相信的那样,他的意图会被如此看待。” 在 Shivpuri 的情况下,这被称为物理上的不可能。这意味着不能实施犯罪,因为这些要素并不等同于犯罪。这与法律上的不可能和无能的不可能形成对比。无能是指被告人使用的手段使犯罪不足以产生预期结果的案件。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在受害者的食物中放入太少的毒药或错误类型的过敏原。虽然通常手段就足够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的无能导致了不可能。在 Taaffe 案中,被告错误地认为进口货币是非法的,这是法律上不可能的最好例证。尽管他有意图并且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但他被判无罪。这是因为进口货币的犯罪并不违法,必须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才能被定罪。Haughton 和 Smith 是物理上和法律上不可能的一个例子。在这里,赃物被警察没收,然后一名卧底警察假装将它们交给第三方,然后第三方被指控处理赃物。这不仅是物理上的不可能,因为不可能处理赃物,而且处理未被盗的货物在法律上也不是犯罪。在 Taaffe 案中,被告错误地认为进口货币是非法的,这是法律上不可能的最好例证。尽管他有意图并且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但他被判无罪。这是因为进口货币的犯罪并不违法,必须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才能被定罪。Haughton 和 Smith 是物理上和法律上不可能的一个例子。在这里,赃物被警察没收,然后一名卧底警察假装将它们交给第三方,然后第三方被指控处理赃物。这不仅是物理上的不可能,因为不可能处理赃物,而且处理未被盗的货物在法律上也不是犯罪。在 Taaffe 案中,被告错误地认为进口货币是非法的,这是法律上不可能的最好例证。尽管他有意图并且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但他被判无罪。这是因为进口货币的犯罪并不违法,必须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才能被定罪。Haughton 和 Smith 是物理上和法律上不可能的一个例子。在这里,赃物被警察没收,然后一名卧底警察假装将它们交给第三方,然后第三方被指控处理赃物。这不仅是物理上的不可能,因为不可能处理赃物,而且处理未被盗的货物在法律上也不是犯罪。
 

  通过 1981 年未遂犯罪法改进 Actus Reus

  在《刑事未遂罪法》出台之前,围绕着在被告的行为中究竟需要证明什么才能定罪,存在着大量的谜团。事实证明,这种不稳定和不健全对辩方和控方都是潜在的危险。普通法通过先例表明,“最后行为”是对未遂责任的最准确测试。因此,只有那些被认为接近成功完成的行动才会被起诉。即使在立法机构颁布之后,普通法仍坚持将“不仅仅是准备”一词解释为危险地接近已完成的行为本身。这产生了关于被告是否真的超越了其法律允许的界限的证据问题。在 Gullefer 的情况就是这样,一名男子跳上赛马场,希望分散狗的注意力,这样比赛就会被没收并退还他的钱。法院奇怪地裁定,这并没有超出准备阶段,因为他没有与簿记员对质,因此还没有达到可定罪的阶段。当然,这种逻辑暗示了在该法案建立甚至不仅仅是准备的松散指导之前,法律中普遍存在的危险和问题。然而,这种对对抗的依赖以及准备和执行之间的模糊界限正是该法案所寻求改善的。法院奇怪地裁定,这并没有超出准备阶段,因为他没有与簿记员对质,因此还没有达到可定罪的阶段。当然,这种逻辑暗示了在该法案建立甚至不仅仅是准备的松散指导之前,法律中普遍存在的危险和问题。然而,这种对对抗的依赖以及准备和执行之间的模糊界限正是该法案所寻求改善的。法院奇怪地裁定,这并没有超出准备阶段,因为他没有与簿记员对质,因此还没有达到可定罪的阶段。当然,这种逻辑暗示了在该法案建立甚至不仅仅是准备的松散指导之前,法律中普遍存在的危险和问题。然而,这种对对抗的依赖以及准备和执行之间的模糊界限正是该法案试图改善的地方。
 

  据说,该法规将焦点转移到了不只是准备/计划的行为上,扩大了先前的“最后行为”或“最终行为”的范围。这是对琼斯案的判决的序幕和强化,在判决中,法院称“不仅仅是准备”具有其常规含义,绝不暗示“最后一幕”。在本案中,被告被判有罪,因为他将枪指向受害者,并且无需证明他仍需要进行后续动作,例如拔枪、瞄准和扣动扳机。这完全符合主观主义的观点,即没有必要等到犯罪总是接近实施时才惩罚它。
 

  普通法似乎也为放弃的辩护打开了一个窗口。在坎贝尔提起了这样一个案件,警方发现一名男子带着抢劫所需的工具在邮局附近游荡。被捕并定罪后,他的被告声称他曾打算抢劫银行,但已重新考虑。这种悔改和不执行的想法受到法庭的欢迎,因此他们认定他无罪,因为他没有能力犯罪。《犯罪未遂法》的部分目标是使这种客观主义思想过时,并使明显意图和即将执行的犯罪更加早期。意义,法规将试图推翻这样的决定,使之成为更接近 Toothill 的场景,窃贼在试图进入受害者家时被捕,法院认定他作为侵入者进入并按门铃构成在一定程度上执行他的计划。起诉。这似乎更符合执行计划的“实质性步骤”的想法,并且似乎更具包容性,但与该法案巧妙地试图达到的主观主义者提议的“第一步”步骤并不完全一致。
 

  通过 1981 年未遂犯罪法改善犯罪意图

  在《未遂犯罪法》出台之前,普通法对未遂行为的犯罪意图要求并不确定。有关于心理因素必须有多严格的问题。在制定该法规之前,犯罪意图要求非常高,并且只有意图被视为必不可少的。在 Mohan 中发现,只有特定的意图才能被发现,鲁莽的心态是不够的。法院认为,即使被告在接近警察时加快了驾驶速度,但必须表明他想要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而不仅仅是他意识到他可以并且不顾后果是否会这样做。如此高标准的心理预谋在汗案中被推翻,法院驳回了被告对其强奸未遂定罪的抗辩。法院裁定,强奸未遂和强奸的犯罪意图必须一致,因此性交的意图和对受害者是否同意的鲁莽行为足以证明定罪是合理的。1992 年总检察长参考文献第 3 号证实了这种说法,其中发现,在预期的财产损失过程中是否会危及生命的鲁莽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它符合已完成的罪行。因此规定,要确定犯罪未遂的心理条件,必须考察完整犯罪的心理要素。法院裁定,强奸未遂和强奸的犯罪意图必须一致,因此性交的意图和对受害者是否同意的鲁莽行为足以证明定罪是合理的。1992 年总检察长参考文献第 3 号证实了这种说法,其中发现,在预期的财产损失过程中是否会危及生命的鲁莽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它符合已完成的罪行。因此规定,要确定犯罪未遂的心理条件,必须考察完整犯罪的心理要素。法院裁定,强奸未遂和强奸的犯罪意图必须一致,因此性交的意图和对受害者是否同意的鲁莽行为足以证明定罪是合理的。1992 年总检察长参考文献第 3 号证实了这种说法,其中发现,在预期的财产损失过程中是否会危及生命的鲁莽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它符合已完成的罪行。因此规定,要确定犯罪未遂的心理条件,必须考察完整犯罪的心理要素。1992 年总检察长参考文献第 3 号证实了这种说法,其中发现,在预期的财产损失过程中是否会危及生命的鲁莽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它符合已完成的罪行。因此规定,要确定犯罪未遂的心理条件,必须考察完整犯罪的心理要素。1992 年总检察长参考文献第 3 号证实了这种说法,其中发现,在预期的财产损失过程中是否会危及生命的鲁莽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它符合已完成的罪行。因此规定,要确定犯罪未遂的心理条件,必须考察完整犯罪的心理要素。
 

  1981 年刑事未遂法令目前存在的问题

  基于客观主义观点和普通法解释的决定表明,大多数尝试,尤其是那些具有暴力性质的尝试,必须涉及一定程度的对抗。否则,举证责任将被证明是控方无法承受的负担。这种对抗理论的不公正体现在 Geddes 等案例中,在该案例中,一名男子被发现带着他收集的所有必需品藏在厕所里,等待他可以错误地监禁一个孩子。法院裁定,由于这只是简单的准备,因此不符合“不仅仅是准备”的条件,并且被视为尚未实施该计划。这种推理似乎很荒谬,因为被告必须触摸儿童才能被定罪似乎不太可能。他进入大楼的事实不仅表明学校方面缺乏安全性令人担忧,而且还故意靠近,这超出了他在自己家中进行的准备工作。正是这种对抗的想法困扰着该法案下的现行法律,应该废除。如果“不仅仅是准备”允许犯罪分子潜伏在附近有孩子的浴室并且不受惩罚,那么就需要另一种选择犯罪行为的术语。
 

  现行法律中的另一个潜在问题是,有条件的企图,即被告人基于出现的某些情况打算犯罪的企图,过于依赖于起诉书的结构。例如,如果一个人闯入汽车偷钱包,但在发现钱包里没有钱包后离开了房屋,那么他很可能不会因抢劫/盗窃未遂而被定罪。这一切都取决于起诉书是如何写的。因此,如果控方说指控是“试图从钱包里偷钱”,那么犯罪分子将有更好的机会被无罪释放,而不是因为没有钱而被指控为“试图偷走钱包里的东西”存在于钱包中。
 

  法律委员会本身也感叹“不仅仅是准备”的测试过于模糊和不确定,导致陪审团对在哪里划定决定性的分界线感到困惑。
 

  委员会关注公平标记的想法,以及是否应该将即将尝试但重新考虑的人与成功尝试但未能真正执行和实施犯罪的人放在同一类别中。正如约翰史密斯爵士所说,法律热衷于关注犯罪所涉及的伤害:“有罪取决于行为是否导致有害结果的想法,尽管它可能是不合理的,但在我们的法律中根深蒂固。” 归根结底,企图谋杀并重新考虑的人,企图谋杀但未能谋杀的人,以及成功谋杀的人,在人们眼中是不同的,因此应在法律上加以区分。进一步证明“不仅仅是准备”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它既适用于可能的尝试,也适用于不可能的尝试。因此,该短语的解释并不意味着面对或接近最后的行为,因为这在实际或逻辑上不适用于不可能的情况。
 

  1981 年现行刑事未遂法令的进一步改革

  法律委员会最近发布了他们的建议,以改善上述困难和歧义。他们担心现行法律在准备案件中过于狭隘的务实问题(正如 Geddes 所见证的那样),并希望使法律更加包容所有有罪方。他们的想法涉及将未遂罪分为两种不同的罪行。第一次犯罪将是犯罪准备,包括被告在执行过程中“在工作中所做”的那些行为。第二次犯罪将是犯罪未遂,这将根据最后一次行为进行更明确的定义。这两项新罪行都将受到相同的最高刑罚,并且该行为是否为最后行为的测试将作为法律问题交由法庭处理。
 

  克拉克森坚决反对该提议,并在其文章中的几个重点中阐明了这一点。首先,他说“未遂罪”的创建过于接近“最后一幕”的想法,因此过于狭隘,使琼斯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其次,他认为准备罪可能导致过度刑事定罪,因为它可能会过早地攻击准备并导致思想犯罪。这不仅会因越来越多的案件而堵塞司法系统,而且还会将责任扩大到超出议会预期的范围。另一个会给法院增加大量不必要负担的考虑是,两种企图之间仍然没有足够明确的区别,这将导致需要解释性判例法。第四,他指出,法律委员会没有讨论准备尝试不可能的责任的区别,也没有区分准备和尝试的处罚。这冒着陪审团选择对准备定罪的风险,因为区别并不清晰,而且似乎是一种稍微不那么冒犯性的犯罪。除了没有反映所犯的真实罪行外,这是一个错误的公平标签案例,是不可接受的。最后,法律对那些重新考虑自己行为的人没有同情心。Ashworth 指出,一个人离完全犯罪越远,就越不可能将未完成仅仅归因于道德运气。
 

  克拉克森接着说,虽然现行法律需要改革,但最好的方法是制定一个新的未遂法定定义,并以一系列例子为后盾,表明新测试应涵盖的行为类型. 他想采用客观主义的观点,即被告已经跨越了道德门槛(越过卢比孔河),并表现出类似于完全犯罪的道德责任。然而,他想考虑到危险行为包含在犯罪意图中的事实,那些有危险意图的人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他认为,只要有行为证实了这方面的危险,企图者就成为被告。他建议,门槛应该是正在实施的相关犯罪的“活生生的危险”之一。然而,这似乎仍然没有达到阻止企图和阻止他们的委托所必需的宽度。虽然措辞肯定会澄清Geddes的恶法,但像Gullefer这样的案件仍然笼罩着不确定性。也许更好的方法会涉及 L Turner 所说的“明确涉及特定犯罪的实施”。这样的措辞选择肯定会确保(正如“明确”这个词所暗示的那样)几乎不会怀疑被告将要尝试什么,并且不会混淆“危险”一词的上下文,因为某些罪行可能是非法的,但不一定危险(走私毒品)。似乎以某种方式达不到阻止企图和阻止他们的委托所必需的宽度。虽然措辞肯定会澄清Geddes的恶法,但像Gullefer这样的案件仍然笼罩着不确定性。也许更好的方法会涉及 L Turner 所说的“明确涉及特定犯罪的实施”。这样的措辞选择肯定会确保(正如“明确”这个词所暗示的那样)几乎不会怀疑被告将要尝试什么,并且不会混淆“危险”一词的上下文,因为某些罪行可能是非法的,但不一定危险(走私毒品)。似乎以某种方式达不到阻止企图和阻止他们的委托所必需的宽度。虽然措辞肯定会澄清Geddes的恶法,但像Gullefer这样的案件仍然笼罩着不确定性。也许更好的方法会涉及 L Turner 所说的“明确涉及特定犯罪的实施”。这样的措辞选择肯定会确保(正如“明确”这个词所暗示的那样)几乎不会怀疑被告将要尝试什么,并且不会混淆“危险”一词的上下文,因为某些罪行可能是非法的,但不一定危险(走私毒品)。像 Gullefer 这样的案例仍然具有不确定性。也许更好的方法会涉及 L Turner 所说的“明确涉及特定犯罪的实施”。这样的措辞选择肯定会确保(正如“明确”这个词所暗示的那样)几乎不会怀疑被告将要尝试什么,并且不会混淆“危险”一词的上下文,因为某些罪行可能是非法的,但不一定危险(走私毒品)。像 Gullefer 这样的案例仍然具有不确定性。也许更好的方法会涉及 L Turner 所说的“明确涉及特定犯罪的实施”。这样的措辞选择肯定会确保(正如“明确”这个词所暗示的那样)几乎不会怀疑被告将要尝试什么,并且不会混淆“危险”一词的上下文,因为某些罪行可能是非法的,但不一定危险(走私毒品)。
 

  尽管普通法的发展在本质上是有益的,但将成文法添加到未遂法律领域既具有启发性又是必要的。纠正了若干缺陷,显着扩大了责任范围。尽管引入了 1981 年《未遂未遂犯罪法》,但现行的未遂犯罪法仍需修订。在犯罪未遂罪中,应尽早对那些行为接近于完全犯罪并表现出与完全犯罪相当的道德过错程度的人施加责任。重新制定的定义会比法律委员会的改革建议有效得多。这个修改后的定义需要摆脱被告应该以对抗方式开始犯罪的观念。这一新定义必须得到一份明确的构成企图的行为示例清单的支持,并且对该定义的解释成为法律问题。只有通过澄清和一致性,关于未遂罪的法律才能反映被告的可责性和定罪的适当阶段。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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