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为社区业主,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该物业禁止其车辆起诉讼。
原来证明,林在购房时没有购买停车位,入住后也没有租用停车位。他的车辆在社区停放很长时间肯定会影响其他业主的通行。社区内的公共道路被占用,物业禁止业主长期停车。
争议焦点
业主林认为社区的公共道路是业主共有的,可以免费停放在社区;物业公司认为社区的公共道路由物业公司管理,业主应支付停车费。
宝安刑事律师谈物业禁止未买租车位的业主在小区停车" src="/uploads/litimg/IMG_9289.jpg" title="深圳宝安刑事律师谈物业禁止未买租车位的业主在小区停车" />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停放的车辆,应当支付停车位的使用费。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的,应当事先与物业公司约定停车位,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所。林既没有购买停车位,也没有支付相应的现场使用费。同时,未经协商许可,要求物业允许其车辆进出社区。法院不支持,判决驳回林的诉讼请求。
深圳宝安刑事律师评析
许多业主认为,该物业无权禁止其车辆进出社区。然而,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重服务、付费合同、物业、业主应意识到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履行其义务。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所有业主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这是双方的共同利益和义务。公共道路或其他停车场所属于所有业主,物业有权收取物业、公共设施设备营业收入和停车场费用,但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指导价格收取,独立核算、宣传、进出停车车辆管理义务。作为业主,在享受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应履行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积极配合物业对车辆的管理,共同维护社区安全、有序、建设和谐社区。深圳宝安刑事律师
深圳宝安刑事律师解析高空抛物要 | 深圳宝安刑事律师分析醉汉深夜抢 |
深圳宝安刑事律师分析少年刑事案 | 深圳宝安刑事律师解析相约掰手腕 |
燕罗路律师谈国际法律的发展 | 燕罗路律师解答米尔斯伤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