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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房产分割常见五大问题

时间:2022-08-16 12:33 点击: 关键词:宝安区离婚律师,财产分割

  在很多时候,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就可能会涉及到房产的分割问题,那么如果双方已经产生的纠纷应该怎样处理?一般情况下对于房产分割会出现哪些问题?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宝安区离婚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宝安区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房产分割常见五大问题

  一、售后公房怎样分

  案例:刘女士的先生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她老师的名字。1991年他们成亲,起初又一起将产权买了上去。比来,因为她老师有了外遇,两人预备离婚,可她老师不同意宰割这套屋子,觉得这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虽然后来用双方的共同财产买下了产权,但因为买的是公房,出的钱也很少,所以刘女士无权分割。

  宝安区离婚律师解答:公房的使用权是有必定代价的,但男方获得这套房子时并无领取对价而是单位调配的,而购置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认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分得一半。

  然则,如果在婚前用本人的积储经由过程使用权让渡的体式格局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将产权买下来,离婚时对原来为取得使用权转让款应当认定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余额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二、婚前购置的房产在婚后发售,应当归谁

宝安区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房产分割常见五大问题

  案例:罗老师结婚前用本人的积储买了一套代价148万元的屋子,婚后因为房价下跌,他将这套房以200万元卖出去了。起初,因夫妻豪情和睦,老婆提出离婚,将他告上法院,女方提出因为罗先生婚前买的房子增值了52万元,而这52万元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增加的,所以她也应当分其中的一半即26万元。

  宝安区离婚律师解答:罗老师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卖出,财富的形状尽管变了但性质没变,再说增值部分并非他们夫妻经由过程配合的投资增值的,只是市场发生了变迁,以来还是罗老师的个人财产。罗先生的第一套房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将房屋出售获得的52万元,这部分钱是房子产生的增值,也是个人财产,因此女方要求分得26万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父母出资的房产怎么分

  案例:岳老师结婚后买了一套100万元的屋子,由于积储未几,他的父母拿了30万元给他们买房,父母其实也没有说这笔钱是借仍是送给他的。现在岳先生和妻子闹离婚了,女方要求对半分这套房子。

  宝安区离婚律师解答: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说明(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两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两边置办屋宇出资的,该出资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30万元是在岳老师婚后赋予的,又没有明确是借仍是送,以来是推定这笔钱是对岳老师夫妻二人的赠予,女方有权分得房子的一半。

  假如这30万元是在岳老师婚前而不是婚后给的,应该推定为这是对岳老师个人的赠送,属于岳老师个人的财富,在离婚时应该先将这一部分减去,余额再作为配合财产分割。如果岳先生与父母就这30万元订立过协议,表明是向父母借款的话,那么离婚时应当先将这一部分划出来作为其父母的财产,余额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假如一方的父母出资买了屋宇让夫妻寓居,产证办在本人子女一个人名下,离婚时,因为房产是其父母出资购置的,夫妻并无出资,产证又是办在一方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而不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予,所以不能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婚前购置婚后还贷得房产归谁

  案例:钱老师婚前用本人积储45万元,加之银行存款65万元,买了一套代价110万元的屋子,产权工资钱老师一个人。婚后他与老婆配合还银行存款,在婚姻时期一共还了12万元本金和本钱。现在他们准备离婚,房子已涨到150万元。女方提出她应当分得房子的一半即75万元。钱先生不同意。

  宝安区离婚律师解答:这套屋子是钱先生在婚前用本人的积储和银行存款购置的,以来是属于钱老师的婚前个人财富,女方不应当有产权。然则因为在婚姻继续时期偿还的12万元银行存款是用二人的配合财富偿还的,以来是这12万元中有女方的部分。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比来公布的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纠纷存续时期由夫妻配合财富还贷部分,应思量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五、婚后购置的房产,产证上是夫妻两边和儿子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张先生与刘小姐结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和儿子的名下,现在要离婚,房产该如何宰割

  宝安区离婚律师解答:夫妻两边婚后配合出资购置的房产,无论登记为夫妻两边或一方,都是夫妻配合财产。如果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是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假如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这其实不意味着屋宇的实在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虑到夫妻两边在购置房产时的实在意义。是以,除非有相同的证据,否则仍然应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是以,在婚后购置的房产,无论登记为夫妻二人仍是此中一人,均为夫妻配合财富。如仅登记为子女的,仍被认为是夫妻以及子女的共有财富,而非子女一人独占的财富。家庭外部宰割财富时,均应按此种看法举行宰割。无非,如产权人将屋宇出售、抵押,其余没有在产权证上具名的产权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诉请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因为房地产权以登记为准,没有具名的产权人只能要求具名的产权人分割出售款或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以来是应该将这套房产作为张先生、刘小姐以及他们儿子三人的配合财富进行分割。

宝安区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房产分割常见五大问题

  以上是宝安区离婚律师为您整理的无关离婚房产宰割的相关法律常识,感谢您的访问,更多相关常识,请在线咨询宝安区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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