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九八五年,原告和范在福田区登记结婚。2013年1月9日,被告唐以原告儿子名义租住房屋,之后两被告发展成为情侣。
在2013年8月24日,被告唐终止了租约,与被告租了另外一套房子。迄今为止,双方都在婚外维持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019年4月,原告得知,2017年3月6日,被告范通过银行转账给唐先生10万元。被告范在原告结婚期间,未经原告同意处分共同财产,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人范的赠与有悖于社会秩序、良好风俗习惯及婚姻法相关条款,无效,请法院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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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此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范某将10万元作为赠与关系转给被告,被告范某否认有赠与关系。被告人范某主张本款借给被告人范某,并以以下方式向被告人范某借款,资金流向为:通过妻子钟某账户转账给被告范某。同一天,被告人范某将上述款项转至被告人唐某。
2017年5月6日,唐某向范某借了10万元现金。外界范某1证实案件涉及借款10万元,并承认被告范某通过朋友账户偿还借款。
已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所涉100,000元属于被告范,被告范赠和被告唐。被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原告主张确认被告范与被告唐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合同纠纷案件,提出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改变合同关系,终止合同,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化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话,如果被告转款了,就能证明有贷款关系,就不属于赠与。深圳宝安离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