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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永街道律师讲述陪审团法律制度

时间:2021-09-16 11:36 点击: 关键词:福永街道律师,陪审团法律制度,刑事司法

  2001年的《奥尔德报告》支持皇家委员会的论点,即这些规则应进行改革,以提高陪审团的代表性。这一建议被纳入了《2003年刑事司法法》,该法取消了将排除在外作为权利的概念,并废除了不合格的类别。關於陪審團的成員資格,《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第321條及附表33在《1974年陪審團法令》中加入了新的條文,規定每個符合在皇室法院、高等法院和郡級法院擔任陪審員要求的人,在被傳召時都要出席陪審團服務。在RvChapman[1976]63CRAPPR75一案中,在一次审判中,两名被告都被一致裁决为有罪,但人们发现一名陪审员是聋子,所以他无法听懂诉讼程序。法院认为,这并没有使裁决变得不安全或不令人满意,因此是《1974年陪审团法》第18条所涵盖的情况。根据伍尔夫勋爵(LordWoolfCJ)的说法,"一个公正的、知情的观察者不会仅仅因为陪审员的职业意味着他以某种身份参与司法工作而得出结论,认为他确实有可能存在偏见"。在2004年4月之前,参与司法管理的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2003年刑事司法法》取消了这种资格。
 

  皇家委员会建议允许辩方或控方有权要求至少有一名与被告同族的陪审员。奥尔德报告》支持这一变化,但迄今为止,这一变化尚未得到实施。在1989年7月25日的Ford[1989]3ALLER445案中,陪审团判定被告犯有两项罪行,并宣布其攻击行为无罪。陪审团成员全是白人。被告是个混血儿,他申请了一个多种族的陪审团。他提出上诉,理由是法官拒绝该申请是错误的,并且阻止理事会盘问一名逮捕人员,说明他倾向于从黑人身上下手,而不是不分肤色对待他们。正在讨论的问题陪审团审判的历史性衰落是值得欢迎的。陪审团审判没有任何有用的功能,因此应予废除。迫切需要废除或改变陪审团制度,以确保其与刑事司法系统的其他部分保持相对的进展速度。需要采取积极的方法来确保种族主义的陪审团不会分散法官的种族培训,并保证所有人的公正性,无论其肤色或民族血统。目前的陪审团审判制度有一个缺陷,即它允许任何18岁以上的人参加陪审团。这意味着不是特别聪明的人(说得慷慨一点)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因此,如果为了改善陪审团制度而进行改变,这将确保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
 

福永街道律师讲述陪审团法律制度
 

  在Busshell's[1670]案中,陪审团对法官的独立性得到了确立。陪审团的组成方式会影响其决策。服务在技术上是强制性的。因此,直到最近,有很多情况下,人们要么不被允许服务,要么可以选择不服务。2004年之前,每年约有48万人被征召服役。超过一半的人不符合条件,被剥夺了服役资格或被免除了服役。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担心陪审团的组成不具有代表性。1993年,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对陪审团的组成进行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就性别、种族和阶级而言,陪审团一般都能代表整个人口,但这种质疑并没有得到支持。
 

  此外,该委员会还建议,为了提高陪审团组成的多样性,应该改变管理谁可以参加陪审团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则,一些群体,如有某些犯罪记录或精神疾病的人,神职人员和在刑事司法系统工作的人,如法官,法律上不符合资格的律师和警察,可以参加陪审团。在RvAbdoikov[2005]EWCAcrim1986一案中,有三起案件的上诉被合并审理。在其中两起案件中,一名警官曾是陪审团成员;在第三起案件中,一名皇家检察署律师是陪审团成员。被告的理由是,这使得审判显得不公平。
 

  此外,上议院在被告对上诉法院(刑事庭)的裁决提出上诉时认为。2005年7月28日,Woolf勋爵、CJ、Richards和HenriquesJJ。上议院于2005年7月28日驳回了被告Abdroikov的上诉,他在中央法院由BeaumontQC法官和陪审团进行审判后,于2004年8月31日被判定为谋杀未遂。上议院批准了被告格林-理查德-约翰-格林的上诉,他在伍尔维奇刑事法院由斯塔特曼法官和陪审团进行审判后,被判定犯有违反《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案》第18条的故意伤害罪。此外,上议院允许被告的威廉姆森提出上诉,他在沃灵顿刑事法院由黑尔法官和陪审团审理后被判定犯有两起强奸罪。此外,宾汉姆勋爵说,在Abdroikov的案件中,当陪审团在退休时考虑他们的判决时。陪审团的监督员给法官发了一张纸条,透露他是一名现役警官。在威廉姆森一案中,一名陪审员在审判开始前写信给法院,说他为皇家检察署工作,并且自1986年成立以来一直如此。他的信被转给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以潜在的偏见和《保护人权基本自由公约》第6条规定的被告的公平审判权为由,向该陪审员提出质疑。法官裁定,根据现行法律,他不反对该陪审员参加审判。

 

  在本案中,LordLaneLCJ的结论是,无论法官的动机如何良好,法官都无权影响陪审团的组成,而且他试图这样做是错误的。如果要改变随机选择的原则,那就必须通过法规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通过任何司法裁决来实现。陪审团往往不了解证据,并根据不适当的标准或方法作出裁决。在一个臭名昭著的案件中,上诉法院撤销了定罪,因为它发现裁决是通过灵应盘达成的,RvYoung[1995]QB324。四个陪审团声称,被告因其谋杀而有罪。定罪被撤销。陪审团在决定裁决时受到保护,不受压力和外界影响。
 

  陪审团在不正当的调查结果中发挥作用,可以根据他们的公平观念来决定案件。例如,在RvPonting[1984]一案中,一名公务员以公共利益为由向一名国会议员泄露了信息。被告将这些文件的副本交给了反对党总理,以便在议会中提出这一问题。被告根据1920年《官方保密法》被起诉。尽管没有法律辩护,但陪审团拒绝定罪。此外,陪审团可以做出不正当的决定,这是没有道理的。在RvRandleandPottle[1991]AlliottJ一案中,陪审团在明确的情况下拒绝定罪,被告在25年后写了一本书,讲述他们帮助著名间谍GeorgeBlake逃出监狱的故事。他们争辩说,由于布雷克的刑期很重,他们的行为是合理的。
 

  根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公布或要求公布陪审团房间内发生的细节是藐视法庭的行为,这阻碍了获取有关陪审团裁决总体质量的可靠证据。正如司法部长诉联合报刊[1994]1ALLER556一案中所说明的那样,《星期日邮报》公布了蓝箭诈骗案中陪审团审议的细节。这些信息是由一名独立的研究人员从两名陪审团成员那里获得的,该研究人员后来将采访记录交给了一名记者。根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8条,对该报纸、其编辑和有关记者进行了定罪。可处以罚款或判处监禁。陪审团进行审议,没有人可以调查在陪审团房间发生的事情。在20世纪90年代,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主张废除这一规定,以允许对陪审团进行学术研究,政府也表示支持这一改变。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直到2005年大法官Falconer勋爵发布了一份关于陪审团的咨询文件,就修改法律以允许研究英格兰威尔士的陪审员如何做出决定的建议征求意见。
 

  欧洲人权法院一致认为,在申请人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保持沉默的问题上,一名跟踪法官没有适当指导陪审团。因此,申请人没有得到《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意义上的公平审判,该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公平听证。在Condron和其他人诉英国[2000]一案中,他们于1995年16日至1995年11月2日在金斯顿托马斯刑事法院接受了托马斯法官和陪审团的审判。他们被判定犯有供应海洛因和持有海洛因并意图供应的罪行。在与警方面谈时,申请人的律师认为他们不适合接受审讯,因为他们有海洛因戒断症状。在警察局进行检查的医生不同意其律师的评估。
 

  此外,参照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34条,审判法官让陪审团选择从申请人在面谈时的沉默中得出相反的推断。申请人被认定有罪。

  在本案中,上诉法院的Stuart-Smith法官、Mantell法官和Moses法官认为,主审法官在申请人沉默的问题上给陪审团的指示有缺陷,他们认为定罪是安全的。此外,该申请于1996年11月13日提交给了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判决中认为,它被指控违反了第6.1条。历届政府,包括保守党和工党,都同意减少陪审团制度的观点。他们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减少了陪审团的作用。这些变化可能是出于经济原因,而不是基于经验的对陪审团裁决可靠性的评估。
 

  20世纪70年代的立法限制了被告可以选择由陪审团审判的罪行的范围。最近,1988年的《刑事司法法案》将某些罪行,如驾驶、普通攻击和殴打,归类为简易犯罪。司法部长杰克-斯特劳(JackStraw)的提议是要削减额外的2000个陪审团审判。他说,他的法案意味着陪审员拒绝了更多的被告人的审判。首席大法官BinghamCornhill勋爵和治安法官协会都支持他的计划,并对这一规定表示担忧。然而,这一变化将激怒许多反对该法案的人,因为该法案取消了每年18500名被指控犯有盗窃和入室盗窃等中等级别的罪行的被告自动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据律师协会称,政府计划削减被告在各种中级案件中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这对黑人被告的打击最大。此外,法律界和公民自由团体都强烈反对这一计划。它将取消对包括盗窃和严重身体伤害、毒品和猥亵罪在内的主要罪行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此外,黑人律师协会的CourtenayGriffiths,QC说,"有证据表明,黑人被告将治安法庭视为警察法庭。由随机选择的陪审员组成的公平听证会大大增强了少数民族社区对司法系统的信心"。他补充说,对斯蒂芬-劳伦斯之死的调查表明,"当社区中的一部分人对司法系统不再有信心时,会发生什么事情就太清楚了"。
 

  更重要的是,上诉法院在RvFord[1989]thetimes,7月31日作出的决定,完成了对黑人被告限制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的过程。斯特劳说,由于他的改变,由法官陪审团审理的被告将减少2000人,因为法官不再考虑对工作或声誉的影响。他的结论是,"治安法官将审理更多的案件"。这一变化还将在原来预测的1.28亿节余的基础上获得2000万的额外节余。根据新的刑事司法审判模式第2号法案。这些变化是在第一项法案在上议院遭受严重失败后出现的。批评者说,原来的法案将导致两级司法,中产阶级专业人士更有可能接受陪审团的审判。
 

  陪审团了解法庭情况的能力曾多次受到质疑。因此,在复杂的公司法和欺诈案的审判中,缺乏理解的指责往往特别频繁地出现。亨利大法官说,对欺诈案的裁决,陪审团花费的时间太长。他们在时间和费用方面没有固定的限制。他们对真正的问题不够集中。他们的成本太高了。它们发生得太晚了。理查德-弗格森声称,陪审团能够处理不诚实的问题,但我非常怀疑他们是否能够处理技术问题。根据前内政部部长约翰-里德的说法,没有陪审团法案的欺诈审判的规定条件与公约权利相一致。他是根据1998年《人权法》第19(1)(a)条发表的声明。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43(2)条规定,对欺诈案的起诉可以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因此,被提名的高级法院法官必须行使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在2003年南华克刑事法院的欺诈案中,起诉人是理查德-莱瑟姆律师。一位女陪审员给检方送去了一瓶香槟酒和一张晚餐约会的传票,并问道:"女士需要做什么才能吸引你的注意?"。大律师将礼物退回并向法院报告。被告发现,由于陪审员对控方有偏见,他们对自己的定罪提出上诉的尝试失败了。自2004年起,陪审员由电脑挑选,这是一项旨在提高陪审团服务效率的改革。设在伦敦的新中央传唤局与警方的犯罪记录有直接联系。因此,那些被定罪的陪审员会被迅速识别并被取消资格。
 

  总之,有许多理由说明陪审团的权力回归是不真实的。它不会破坏公众对陪审团的信心,反而会增强公众对陪审团的信心,因为在犯罪受害者因任何原因成为公众敌视的对象时,也许是因为他的种族、民族血统、宗教或性倾向,消除了明显不公正的判决的风险。剥夺直接定罪的权利会促使检察官制定不提供陪审团审判选项的指控。应由议会来制定法律,而不是由陪审团来抵制准时颁布的法律的执行。如果不修改法律,英国将继续面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挑战,即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2001年的《奥尔德报告》支持皇家委员会的论点,即这些规则应进行改革,以提高陪审团的代表性。这一建议被纳入了《2003年刑事司法法》,该法取消了将排除在外作为权利的概念,并废除了不合格的类别。關於陪審團的成員資格,《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第321條及附表33在《1974年陪審團法令》中加入了新的條文,規定每個符合在皇室法院、高等法院和郡級法院擔任陪審員要求的人,在被傳召時都要出席陪審團服務。在RvChapman[1976]63CRAPPR75一案中,在一次审判中,两名被告都被一致裁决为有罪,但人们发现一名陪审员是聋子,所以他无法听懂诉讼程序。法院认为,这并没有使裁决变得不安全或不令人满意,因此是《1974年陪审团法》第18条所涵盖的情况。根据伍尔夫勋爵(LordWoolfCJ)的说法,"一个公正的、知情的观察者不会仅仅因为陪审员的职业意味着他以某种身份参与司法工作而得出结论,认为他确实有可能存在偏见"。在2004年4月之前,参与司法管理的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2003年刑事司法法》取消了这种资格。
 

  皇家委员会建议允许辩方或控方有权要求至少有一名与被告同族的陪审员。奥尔德报告》支持这一变化,但迄今为止,这一变化尚未得到实施。在1989年7月25日的Ford[1989]3ALLER445案中,陪审团判定被告犯有两项罪行,并宣布其攻击行为无罪。陪审团成员全是白人。被告是个混血儿,他申请了一个多种族的陪审团。他提出上诉,理由是法官拒绝该申请是错误的,并且阻止理事会盘问一名逮捕人员,说明他倾向于从黑人身上下手,而不是不分肤色对待他们。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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