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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谈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时间:2021-07-30 14:17 点击: 关键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繁殖材料,收获材料

 

  案例:孙某任于2009年11月10日申请“某宏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于2014年1月1日获准授权,品种权号为CNA20090677.XXX,保护期限为20年。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农业植物新品种DUS测试现场考察报告》载明,品种暂定名称某宏蜜柚,植物种类柑橘属,品种类型为无性繁殖,田间考察结果载明,申请品种的白皮层颜色为粉红,近似品种为白,具备特异性。考察结论为该申请品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所附照片载明,某宏蜜柚果面颜色暗红、白皮层颜色粉红、果肉颜色紫,红肉蜜柚果面颜色黄绿、白皮层颜色白、果肉颜色红。以上事实有《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新品种权年费缴费收据、《意见陈述书》《品种权申请请求书》《说明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农业植物新品种DUS测试现场考察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孙某任于2018年3月23日向深圳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深圳市某平润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平润公司)连续大量销售“某宏蜜柚”果实,侵害其获得的品种名称为“某宏蜜柚”的植物新品种权。
 

  某平润公司辩称其所售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有合法来源,提供了甲方某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黄埔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润华公司)与某森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某森楠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某润华公司与森南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2017年度商业合作条款,合同有条款第六条第五款载明,在本合同签订日,双方已合作的有6家门店,包括某平润公司。2018年1月8日,森南公司向某润华公司开具发票以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清单载明货物包括某宏蜜柚650公斤。森南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载明,森南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水果、蔬菜销售。森南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10日。
 

深圳律师谈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排他独占权的基础。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即使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育种者所普遍使用的繁殖材料,其他植物材料可用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亦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2.植物材料被认定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植物材料仅可以用作收获材料而不能用作繁殖材料的,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问题为某平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孙某任某宏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其中,判断某宏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本案的焦点。

  本案中,虽然孙某任在申请某宏蜜柚植物新品种权时提交的是采用以嫁接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枝条,但并不意味着某宏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仅包括以嫁接方式获得的该繁殖材料,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枝条也属于该品种的繁殖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也可能成为育种者选用的种植材料,即除枝条以外的其他种植材料也可能被育种者们普遍使用,在此情况下,该种植材料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认为侵权繁殖材料的繁育方式应当与该品种育种时所使用的材料以及繁育方式一一对应,认为将不同于获取品种权最初繁育方式的繁殖材料纳入到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人申请新品种权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失衡。该认定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的繁育方式作为授权品种保护的依据,限制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缩小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对繁殖材料进行了列举,但是对于某一具体品种如何判定植物体的哪些部分为繁殖材料,并未明确规定。判断是否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否为某宏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仅需要判断该果实是否具有繁殖能力,还需要判断该果实繁殖出的新个体是否具有果面颜色暗红、果肉颜色紫、白皮层颜色粉红的形态特征,如果不具有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则不属于某宏蜜柚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
 

  对于某宏蜜柚果实能否作为繁殖材料,经审查,即便专门的科研单位,也难以通过某宏蜜柚果实的籽粒繁育出蜜柚种苗。二审庭审中,孙某任所请的专家辅助人称,柚子单胚,容易变异,该品种通过枝条、芽条、砧木或者分株进行繁殖,某宏蜜柚果实有无籽粒以及籽粒是否退化具有不确定性。综合本案品种的具体情况,本案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籽粒及其汁胞均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某宏蜜柚的能力,不属于某宏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如果目前在本案中将收获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有违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另外,植物体的不同部分可能有着多种不同的使用用途,可作繁殖目的进行生产,也可用于直接消费或观赏,同一植物材料有可能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对于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植物体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材料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对于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即是将该收获材料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
 

  裁判结果:

  深圳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粤7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驳回孙某任诉讼请求。宣判后,孙某任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孙某任关于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为某宏蜜柚的繁殖材料、某平润公司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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