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继承人是否可以分享继承权或者代位权?这里的非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割继承权是指依赖于死者赡养费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对死者赡养费较高的人分割死者的适当财产的权利。为了让你更容易理解,是否可以转让或代位权的适当份额的财产,深圳继承法律师下面以案析法。
张三和中国妻子要求李四在离婚前个人共同进行生育一子张甲,离婚后张甲一直没有跟随老师李四在外地工作生活,张三生前对于体弱多病,是张三的一位同学好友王五长期需要照顾张三,为张三可以养老送终。张三去世后不久,王五去世,王五的父母教育已经发展先于王五去世,王乙是王五的儿子。张三的父母均先于张三去世。本案中,王乙能不能自己分到张三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五对被继承人张三抚养问题较多,依法可以享有分得张三适当进行遗产的权利,但是王五是在被继承人张三去世后遗产不可分割前死亡,那么王五的儿子王乙能不能发展继续自己享有一个父亲的该“分得适当提高遗产保护权利”分得适当遗产,也就是王五的儿子能不能“转继承”王五的享有的这种社会权利,这在我国司法工作实践中学习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王的儿子王乙拥有他父亲的“适当份额的权利”,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原因是王武生前享有的“适当继承权”属于财产权,王武之子王毅有权继承该权利,从而享有适当继承权。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权利可以转让。
第二,王五的儿子王乙不能享有父亲的“适当继承权”,不能适当继承张三。 究其原因,首先,“适当继承权”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是第五王本人独有的权利,第五王生前未行使该权利,该权利被消灭。在他有生之年,他实际上没有得到张三的遗产,也不能由他的儿子转让。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分割适当继承权”的权利可以通过代位权转让或继承,缺乏法律依据。第三,五王允许儿子进行“遗产转移”,是出于同情和友谊,自愿提供帮助,而不是他的法律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统一的规定。第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继承人的遗产权利受到侵犯时,只有继承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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