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指被继承人殒命时遗留的私家所有财富和法令划定能够承继的其余财富权益。包孕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深圳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解释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二、 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国民殒命时遗留的小我私家合法财产。这里有几个因素需要注意:
一是时候点题目,即“殒命时”。遗产是国民殒命时遗留的财产,公民活着时,其财产不是遗产。
二是遗产为国民“小我私家”的财富,包孕个人所有财产,也包括共有财产中应属于公民所有的财产。
这需要与别人的财富相差别。通常会涉及到夫妻配合财富的区别、也有大概涉及到与家庭共有财富的区别、另有大概涉及到与他人财产的区分,如借用他人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寄放在被继承人处等等情形。故在继承开始时,首先需要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完全区分开。
三是遗产必需是国民小我私家的合法财产。如盗窃、诈骗等犯罪所得当得不属于遗产。
三、遗嘱的范围
遗产包括:
1、国民的正当支出。包孕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
2、国民的屋宇、储蓄和生存用品。屋宇包孕自用房、出租房、闲置房、业务用房等;储蓄包孕在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余金融机构的取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图书、电脑、车辆等;
3、国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4、国民的文物、图书材料。包孕古董、字画、图书、收藏品等;
5、法令同意国民所有的出产资料。包括土地、农具、建材、农作物、矿藏等;
6、国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常识产权中的财富权利;
7、国民的其余正当财富。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债权等。
四、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承继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划定“承继开端后,根据法定承继办理;有遗产的,深圳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根据遗产承继或许遗赠办理。”是以,承继人在宰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不是留有遗产,假如留有遗产,起首应按遗产承继体式格局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分的遗产。
2、保留胎儿承继份额的准绳。
在宰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诞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该承继的遗产份额,其应承继的数额普通以配合列入承继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均匀数额为参考数额。假如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承继;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物尽其用的准绳。
遗产宰割应该有利于出产和生存需求,不侵害遗产的服从。关于不宜宰割的遗产,能够采用折价、适量赔偿或许共有等设施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五、遗产的处理
1、处置承继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怎么样处置承继踊跃遗产和消极遗产、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代各国一般有两种作法。
一种是完整实施限制承继的准绳,归还死者遗留的债权,同等只以踊跃遗产的实践代价为限。例如,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就规定:“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转归他所有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可由承继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步伐主意实施限制承继,或废弃承继,不然,即实施有限承继。有限承继,或称为包孕继承,即无条件地继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地位,既继承全部积极遗产,又接受全部消极遗产,无限制地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行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得被无条件接受或以有限责任继承方式接受。
并划定,继承人如欲获得无限义务承继的资历者,应在法定刻日外向承继开端地的民事法院提出申明,并提出忠诚而切实的遗产清册,始生效能。而后能力按限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但采取这种方法的各国,一般同时规定有限制措施。例如《法国民法典》就规定:“继承人如为犯有隐匿遗产、或故意并恶意地不将某些遗产记入遗产清册的过失者,丧失有限责任继承权。”
在中国,中国《继承法》规定为限制承继,但不限定继承人被迫归还跨越遗产实践代价部份的税款和债权。深圳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讲法律实践中普通先归还死者遗留的债权,然后再就余额商议宰割遗产。在按限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时,则应将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以及扶养人未尽义务而遗留的债务(如医疗费)区别开,后者自不应列为消极遗产,而应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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