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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诉讼律师来讲讲截留占有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

时间:2023-08-09 18:00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截留公款

  贪污和受贿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两种类型,虽然它们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具体行为和构成要件有所不同。本文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将就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进行分析。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来讲讲截留占有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

  一、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单位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行为。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2)被告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单位财产或者他人财产;(3)占有行为是侵占、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的方式。

  以深圳市某公司财务主管张某为例,张某在公司业务往来中,将一部分客户付款的利润以个人名义领取,将这部分利润截留并非法占有。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来讲讲截留占有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

  二、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2)被告人索取、收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3)索贿、受贿的对象必须与其公务职责有关。

  以深圳市某公司销售经理李某为例,李某在公司业务往来中,要求一些客户给予回扣,作为自己为客户提供便利的报酬。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贪污行为与受贿行为的区别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贪污行为与受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对象和犯罪手段不同。

  在贪污行为中,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侵占、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的财物是公共财物、单位财产或他人财产。而在受贿行为中,犯罪主体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象是与其公务职责有关的他人财物或利益。

  此外,犯罪手段也是区分贪污和受贿的重要标志。贪污行为通常采用侵占、截留、私分等手段,而受贿行为则是通过索贿、收受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方式进行的。

  四、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其中,贪污罪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第二百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单位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第三百六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深圳市,《深圳市公务员廉政条例》和《深圳市企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准则》也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五、结论

  贪污和受贿是两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都有所不同。贪污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单位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行为,犯罪手段一般采用侵占、截留、私分等方式。而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和受贿的犯罪对象和手段不同,因此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来讲讲截留占有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贪污和受贿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晰,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自我约束,坚决杜绝贪污和受贿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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