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管理国有财产,确保国有财产安全。然而,如果管理人员存在不法行为,严重违反职责,将面临刑事追究的风险。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刑法认定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将面临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
滥用职权管理人员在处理国有财产事务时,利用职务便利,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处置、利用国有财产的标准,或者滥用职权超出职权范围,导致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面临职务侵占罪或者受贿罪的指控。
例如,深圳市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张某,以该企业名义将一笔高额资金划拨给其亲属经营的公司,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为张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职权范围,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玩忽职守管理人员在处理国有财产事务时,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负责,或者违反规定不予处理,导致国有财产遭受损失的,将面临渎职罪的指控。
例如,深圳市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李某,在处理企业合同纠纷时,未能认真审查相关证据,致使企业判决败诉,被认定为渎职罪。因为李某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护企业利益。
徇私舞弊管理人员在处理国有财产事务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导致国有财产遭受损失的,将面临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指控。
例如,深圳市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王某,在企业采购物品时,向供应商索取回扣,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被认定为受贿罪。因为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职业道德和职责,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二、法律案例分析
深圳市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张某,以企业名义将一笔高额资金划拨给其亲属经营的公司,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该案中,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超越其职权范围,将国有财产划拨给自己的亲属,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该案反映出管理人员在处理国有财产事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否则将面临刑事追究的风险。
三、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职务侵占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渎职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事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总结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职责重大,管理人员在处理国有财产事务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保护企业利益,不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如果管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受贿等行为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合规运营企业,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提高监督和管理的效力,保障国有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国有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惩治职务侵占、渎职、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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