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20年3月,张某接到一名自称银行职员的电话,告知其在该银行账户透支一万多元,在得知张某没有该银行卡的情况下,建议他报警并帮助他接通了公安系统的电话。
张某在自封公安系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第二天来到其持有银行卡的一家银行储蓄所,通过柜员机对其进行操作,并在柜员机上进行了一系列操作。与此同时张某在营业员的帮助下,办理了银行卡个人电子银行、对外支付等业务,并领取了相关的认证介质密码器。自诩警察系统工作人员要求张某多次使用密码器进行一系列操作,并将输入密码后生成的电子密码器号通知该人。
二天内,张某的银行账户内发生了十多笔转账汇款,共计70多万元转到了别人的账户,直到接到警察电话方知被骗。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银行违规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未能履行相应的审查、风险提示义务等,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70多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深圳电信诈骗律师提醒
信用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信息,在交易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的资金损失系张某轻信诈骗电话,泄露密码所致。
但是在本案中,案涉储蓄所没有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张某约定的对外付款限额,存在过错。因张某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及获取电子密码器,该处营业员在开通电子银行时没有直接将张某密码器告知张某使用密码器的风险,当储户勾选认证介质时,没有同步释放此介质风险,处理过程与电子密码器的巨额支付风险并不匹配,这个储蓄所缺乏关于电子密码器风险的信息。
直接原因是张某没有履行密码保管义务,应对其损失负主要责任。作为一家专业金融机构,案件涉储蓄所在开展电子交易业务时不尊重储户合同权利,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没有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过错,应由张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受害人的风险防范能力都比较薄弱。大多数老年人,包括本案原告,对电子支付存在的巨大风险认识不足。这里提醒老年人要警惕诈骗电话,对于要求自己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或者提供银行支付密码等行为要谨慎。接完电话后,如有心理担心产生不良法律后果,应主动向亲属、银行职员或警察询问其亲属,不按对方指示直接进行银行业务。
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尽管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对银行对老年人单独进行电子银行业务等规定不作限制,而银行在办理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业务时,不仅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而且还要履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告知义务。深圳电信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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