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贪污犯罪的证据收集与审查显得尤为重要。证据的充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与判决结果。近日,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就贪污犯罪的证据要点进行了详细解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贪污犯罪证据的要点。在贪污案件中,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其中,物证和书证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则是主观性较强的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等。其中,证人杨荣江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黄友强指使其虚报工程量的事实;证人岳东岱的证言则证实了138000元存单是从黄友强处取得的。这些证据均具有直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黄友强的有罪认定构成了有力支持。
然而,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关注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在本案中,黄友强对贪污事实一直未作有罪供述,而证人杨荣江、黄丽华关于实施第二次交付工程款结算业务细节的证言存在不一致之处。这些矛盾点需要我们进行细致的分析与判断。
为了全面看待所有证据体系之间的矛盾,我们需要从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确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真实事实,具有客观评价真实性。充分性则是指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明力,能够充分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
具体到本案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分析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证人杨荣江的证言虽然丰富复杂,但其中可能包含隐瞒或歪曲事实的成分。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后予以采信。其次,审查书证的客观真实性。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均为原始图像证据,涉案双方当事人经辨认后均无异议。这些书证的客观真实性应予以确认。最后,综合评估所有证据的证明力。证据之间应相互印证、相互独立支撑、相互补充说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判断贪污犯罪的案件定性时,我们需要关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被告人是否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二是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行为。在本案中,黄友强对指控的贪污罪始终未作有罪供述。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其他证据进行初步推定。其中,杨荣江的证言证实了黄友强对牧场的实际建筑工程款应当是知情的,并且按照黄友强的要求开具了全部工程款发票。这一证据对于判断黄友强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证据与已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与已证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不应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在本案中,虽然证人岳东岱、荣衍亭的证言对黄友强不利,但这些证言只是对事实的一种语言描述,主观情感色彩较少。只要这些证言与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我们就可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贪污犯罪的证据要点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两个方面。在审查证据时,我们需要全面看待所有证据体系之间的矛盾点,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细致分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指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案件的定性准确无误,为被告人提供公正的审判结果。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视角:山西省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