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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著名律师 非法为他人贴现票据是否属于犯罪

时间:2021-06-07 11:14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著名律师

  深圳市刑事著名律师案情:马某系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理,与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客户部经理王某没有贸易往来,也没有代理业务,不通过银行办理承兑汇票贴现,而是直接收取王某6份贴现承兑汇票,共计100万元,(上述汇票系持票人申请贴现后交给该处),收取王某贴现利息共计2万余元,已进入该单位的财务账,贴现款由马某通过个人账户向王某支付。王老吉把这一部分贴现款用在了炒股上,但是马某不知道,也不知道这张汇票的来历。

 

深圳刑事律师著名律师 非法为他人贴现票据是否属于犯罪
 

  著名的深圳刑事律师
 

  不同意见:办案人员对王某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马某非法贴票行为的定性,则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马某多次向他人提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并且没有与他人进行真实商品交易,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是认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但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不能构成其他犯罪。

 

  马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违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刑法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售或者限制买卖的商品的行为;(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该案件中,马某非法为他人贴现承兑汇票,依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银行属于“非法票据贴现”,属于“非法金融业务”,应予以取缔。虽然上述办法第9条规定:“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马某的非法贴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应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显然,马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罪客观表现的前三种情形,那么,他的行为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我想也不会。
 

  在商业银行市场化经营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也属于经营行为,但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类经营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类经营行为,主要是指生产、流通领域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尽管银行业也需要苦心经营才能盈利,金融业务属于广义上的经营行为,但刑法对金融活动的调整在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有,由此也可以看出非法金融活动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其他”经营行为是不同的。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马某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其他犯罪,因为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没有明文规定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非法向他人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或者单位或者个人收取费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没有将这类行为定为犯罪,其他章节也没有规定,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类行为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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