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证据往往成为我们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真实可靠的,怎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下面深圳刑事律师就带大家看看怎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希望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
在实践中,对证据的真实性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证据的真实性仅指形式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证据是真实的,没有伪造或涂改。 另一种理解认为,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实质真实性,实质真实性是指证据内容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 前段时间参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我对其中一项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我承认形式上的真实性,但不承认实质上的真实性。 但被首席仲裁员在法庭上“更正”。 他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只指形式真实性,不包括实质真实性。 中国政法大学韩波教授在智远法学讲堂“民事诉讼证明实践技能导论”课程中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实质真实性。 举例。
例如,在发生商品房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买方出示了商品房合同,开发商认为商品房合同上的印章是真实的,但合同内容并不真实,双方实际上是贷款关系,商品房销售只是贷款担保,而不是实际销售。此时,开发商对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真实性的反复询问意见是承认其形式的真实性,而不是其实质的真实性。
再比如,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有一起阴阳合同案件。杨合同仅用于工商登记,其约定转让价格较低。负合同是双方真实的交易,转让价格高。当买方引用肯定合同时,卖方对合同真实性的质证意见是承认其形式真实性,而不是实质真实性。
再如,甲乙合作双方于2021年9月7日签署自己一份工作合同,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1日。甲方举示该份证据拟证明甲乙企业双方在2021年2月1日签署了该合同,而乙方则认为中国签署一个时间为2021年9月7日。此时,乙方对甲方举示的该份证据进行真实性的质证意见也属于社会认可这种形式具有真实性包括但不可以认可公司签署劳动时间的实质就是真实性。
证据真实性的规定应注意以下两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官可以从下列方面审查和裁定单项证据: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一致;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行为是否需要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
(四)证据内容是否属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明自己案件相关事实的当事人可以承担相应举证工作责任。
私人文件证书经制作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或盖章的,推定为真实。
私人单证有删改、增补或者其他缺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其证明力。
从字面解释来看,“证据内容是否真实”不仅包括签名、印章是否真实,还包括其他内容是否真实,即应当包括实质真实性。如果私人文件证明由制作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盖章,则推定为真实。这里的真实性推定,是指签名、印章或者盖章被推定为真实,否认该形式真实性的一方应当提供反证。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签字、盖章或盖章是真实的或被推定为真实的,则整个证据内容将被推定为真实的,否认实质真实性的一方应提供反证并充分论证。
小结:深圳刑事律师提出建议,稳妥起见,对于一个证据真实性的质证,应考虑不同形式具有真实性和实质真实性以及两个重要方面,并完整发表自己意见,切勿只将焦点主要集中于签字、盖章是否可以真实。否认对方证据真实性时,应进行研究充分说理并力所能及地提供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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