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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架山律师谈无资质自然人承建农村两层责任分担

时间:2021-12-02 11:55 点击: 关键词:福田区笔架山律师,建筑合同,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因与被申请人林艳平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终止审查。

  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申请再审:一、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农村建房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有误。本案系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将其位于农村的房屋承包给林艳平,双方都是自然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抢险救灾等临时性住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原审判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的错误。《关于加强乡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前段是管理规定,后段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的规定适用对象为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扩建工程,但本案房屋不是加层扩建工程,原审判决引用本规定是错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针对单位和企业的。本案中,林艳平没有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原审判决引用了这一规定。另外,原审判决所依据的管理办法经废止。客观来说,自2000年以来,当地村镇个人建造的私人房屋已经达到五六层甚至更高。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林艳平不具备施工资质,进而认定涉案农村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第二,原审判决认定责任的错误。原审判决认为由于林艳平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林及时选择林艳平作为施工主体是错误的,但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林艳平在本案中必须具备工程施工资质。鉴于林艳平在当地长期从事个人建房工作,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有理由相信林艳平有资格和能力建房。对技术要求低的建筑,生硬地禁止个人建造,与客观现实不符。所以,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选择林艳平作为施工主体是没有错的。与此同时,林艳平应了解建筑方面的规定,他隐瞒了施工必须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是错误的。三、原审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和施工条件,不具备重建的前提条件,因此不支持杨雪如、林荣波主张赔偿拆迁重建费用的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案件涉及的房屋经鉴定为D级和Dsu级,经现场调查,发现梁柱多处有明显的长裂缝,确实有倒塌的可能,只有拆除才能消除危险。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主张的拆迁费用是林艳平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以支持。第四,原审判决没有认定合同双方的过错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前提下,应确定双方的过错比例,并据此进行责任分配。林艳平应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过错比例,但原审判决未确定双方过错比例。综上所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
 

  林艳平提交书面意见:一、原审判决已经完成。第二,林及时等人拿到林艳平的230万执行款后,已对涉案房屋内部进行了修整,厂房外也进行了水泥铺筑,想对外出租。三、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农村建筑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正确,认定本案涉及的房屋不具备重建条件,不支持正确拆除重建。林及时一家为香港人,在村里已经有了一栋房子,无权再获得916平方米的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非法用于建造工厂和宿舍。涉案房屋属于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及时驳回林,杨雪如,林荣波再审申请。
 

笔架山律师谈无资质自然人承建农村两层责任分担


  案涉厂房为三层,宿舍楼为五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以上,投资在30万元以上,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项规定,案件中所涉及的房屋建筑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件涉及厂房、宿舍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矮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鉴于该项目的承包商林艳平为自然人,且未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施工资质,所以原审判决林艳平与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农村建房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二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拟利用某工程项目进行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另一方为施工方,双方均应知道,建设工程施工主体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因此,案件中双方对无效合同都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林及时与杨雪如系夫妻关系,林荣波系林及时,杨雪如之子,林艳平系林及时妹夫。从2005年到2006年,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将福建省惠安县洛阳镇前园村的房屋交给林艳平,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林及时向林艳平支付了230万元的工程款。2007年,涉案房屋竣工并交付林及时使用。后林及时发现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一审法院委托厦门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厂房鉴定结论为建筑主体结构安全评级可定为D级,即建筑安全性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安全要求,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本案涉及的宿舍楼鉴定结论是,本案涉及的建筑主体结构鉴定单元的安全等级可定为Dsu级,即建筑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厦门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同时确认,上述质量问题主要是施工造成的。一审法院还委托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拆迁改造费用进行评估,确定拆迁改造费用为5552404元。因此,首先,关于施工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将农村房屋交给林艳平施工,并支付工程款。林艳平及时向林交付了房屋,杨雪如、林荣波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农村建筑合同关系正确。涉案厂房有三层,宿舍楼有五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投资超过30万元。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涉案房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涉及的宿舍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等临时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其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由于本案承包人林艳平是自然人,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施工资质,原审判决认定林艳平和林及时,杨雪如和林荣波之间形成的实际农村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没有不当。其次,本案双方一方是拟利用本案涉及的项目开展商业活动的主体,另一方是施工方。双方都应当明知建设工程施工主体必须具备施工资质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对本案涉及的施工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审法院裁定林艳平已及时返还林收款,杨雪如、林荣波工程款230万元,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损失已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得到补偿。再次,由于涉案房屋是占用农村宅基地建造的厂房,宿舍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原审判决以此为由,认定涉案建筑不具备重建的前提条件,及时支持林。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或其他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学校、托儿所、卫生所等公共建筑(以下称农村建设规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

 

福田八卦岭律师解答承包合同11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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