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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华路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管辖

时间:2021-09-01 14:39 点击: 关键词:专属管辖,建设工程,福华路律师

  

  案例:案外人蒋某某与被告福华路某建深圳市某分公司达成口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约定福华路某建深圳市某分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金陵天成6#楼工程”“发包”给蒋某某施工,随即蒋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向福华路某建深圳市某分公司交付履保证金40万元,福华路某建深圳市某分公司向蒋某某出具了《收据》。后因福华路某建深圳市某分公司未将该工程交给蒋某某施工,蒋某某多次向福华路某建深圳市某分公司索要保证金。2019年2月25日,蒋某某向原告转让了其对被告福华路某建深圳市某分公司该笔保证金返还的全部债权,并通知了福华路某建深圳市某分公司及其总公司福华路某建公司,并将其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被告福华路某建深圳市某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仅是保证金及孳息是否应当返还的诉请,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因保证金引起的纠纷,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事实,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故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深0115民初6819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不服(2019)深0115民初6819号民事裁定,后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建设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金陵天成6#楼工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案件再次报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疫情影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判,但无非两种处理结果,一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本应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二审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裁定,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二是顾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稳定性,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福华路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管辖


  截至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近二十万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保护农民工及其他建筑工人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应成为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因为人们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认识不同,容易导致管辖权异议,甚至产生争管辖权、推管辖权现象。由于这一问题应该属于程序法解决的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到这一问题,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亟需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一、建设工程合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为包括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属于承揽合同。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界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分为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福华路路律师认为,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同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哪些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不动产纠纷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并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按传统的理论,不动产纠纷仅指不动产物权纠纷,尚不包括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会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鉴定以及民工工资等群体性纠纷,故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确定管辖,由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不存在争议。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并未提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其他纠纷管辖问题,是否表明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管辖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们知道,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最高院在审理(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案件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9个四级案由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外,其余均适用专属管辖,理由是该7个四级案由均与建设工程施工紧密相关,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便作出上述的规定,当然,该7四级案由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仅指工装,不包括应纳入承揽合同纠纷的家庭装饰、装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亦不包含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而产生的纠纷。2018年6月26日,江深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中勘察人、设计人从事勘察、设计时很多时候无需至建设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作业,更多的是通过发包人提供的数据、功能要求以及政府规划进行勘察、设计行为,且现实中众多顶级勘察、设计单位位于国外,工作室进行勘察、设计,勘察人、设计人亦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无需将此二类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
 

  2、处于不同履行阶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应适用专属管辖如前文案例所述,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时,可能存在涉及工程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也可能存在对于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施工完成后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有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案情的具体情况区分纠纷类型确定管辖,如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施工合同,此时虽然形式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是双方争议的事项与建设工程施工并无关联,应当按照普通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即是持此观点。但是,笔者以为,即使建设工程尚未开工,也即使涉案建设工程事实上最终并非由一方诉讼当事人所承建,只要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的建设工程是客观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将此类案件的纠纷进行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等时段划分,所以此类案由均应适用专属管辖。当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诉讼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工程均无承发包的权利,该承发包行为是虚假的、不可能实际履行的,应当排除在专属管辖范围之内。
 

  3、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生的债权转让行为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司法实践中,部分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为尽快取得工程款等权利,往往选择将对发包人或者总承包单位享有的工程款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此时,当债权转让后,第三人作为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均是围绕债权转让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出,该债权的基础关系仍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债权转让的后果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并不影响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故仍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在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代位权诉讼,仍须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查明,故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以及《江深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的规定,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问题,尽管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为众多法律工作者所接受,但实际上缺乏操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出台司法解释或通过修改《民事案件由规定》进一步明确、规范,统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属管辖范围,以打破僵局。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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