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夫妻如果到了离婚的地步那么就应该划分好财产还有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么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对小孩抚养费有争议的要怎么办呢?下面就由深圳离婚诉讼律师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协议有异议怎么办?
离婚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和谈有异议能够与对方商议之后进行更改,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均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
②均没有违背婚姻法的准则和具体规定;
③和谈的目的均是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问题。
二、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多少详细看法》觉得在法庭审理中应该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方式商定的,或以行动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支出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承继、受赠的财产(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处置承包、租赁等出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余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复员、改行武士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候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家两地分手治理、应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手治理、应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迥异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至关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还没有共同生存,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应用、谋划、治理的,屋宇和其余代价较大的出产材料经由8年,珍贵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依据出产、生存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别人合资谋划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赋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出产材料,可分给有谋划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谋划的昔时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进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屋宇举行过修葺、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换产权的,屋宇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屋宇所有权人折价赔偿另一方;举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屋宇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应用的夫妻共有的屋宇,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形和赐顾帮衬扶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准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时期寓居的屋宇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寓居为由,请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撑,但普通不跨越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寓居经济上确有艰苦的,享有屋宇产权的一方可赋予一次性经济赞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存艰苦”,是指依托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奈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还没有获得经济好处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存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存或为执行扶养、养活责任等所负债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商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批准,私自赞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批准,单独筹资处置谋划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余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告贷置办的屋宇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讨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候不长,或许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存艰苦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请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题目举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终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潜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潜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详细处置时,应把潜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潜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折抵,缺乏折抵的,差额部分由潜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在离婚时若是双方能够商议肯定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的题目,那么也是能够间接由双方自行拟定离婚协议之后,再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此种情形下,离婚时需要带的材料是比较多的。若是起诉离婚,就会省掉很多的麻烦,但是离婚的成本会比较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深圳离婚诉讼律师。希望大家都不要走到这一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和解之道:深圳离婚诉讼律师阐明 | 法庭演绎离婚篇章:深圳离婚诉讼 |
法庭背后的较量:深圳离婚诉讼律 | 分家分业:深圳离婚诉讼律师分析 |
法庭对决:深圳离婚诉讼律师揭秘 | 帷幕背后的审判:深圳离婚诉讼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