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2021年4月9日,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案立案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尹某某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通过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结束了。
原告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命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尹某和被告何某于2008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3月28日生女儿何。
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匆忙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参与赌博,不做生意,被告2018年工作,很少关心和问候家人,被告对家庭和亲属不负责任,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加上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在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但通过微信表示,考虑到离婚对孩子影响很大,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撤回诉讼。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尹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尹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
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3.告及子女何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告及婚生女何的基本情况。
由于被告何某未出庭质证,法院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认为证据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法院接受了。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相识。谈婚姻时,双方于2008年10月24日在镇巴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3月28日,他们生了一个女儿。他的名字是什么?现在他在镇巴县泾阳中心小学学习。后来,被告何某外出工作,没有回家,但原来被告一直保持联系,被告经常汇款给家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原告也没有嫁妆。在审判过程中,原告尹陈述,被告用原告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信用贷款为2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未出庭质证,法院无法确认。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纽带,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应该从婚姻的基础。婚姻关系。离婚的真正原因。婚姻状况和双方是否有和 定的关系。被告何出去工作后,夫妻关系存在一些矛盾,但双方一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保持联系,何也将部分收入寄给家庭,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结合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两人结婚时间长,婚姻关系长达13年,但被告何也通过微信信息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两人的关系能得到缓和,因此,虽然原告尹没有提出离婚的一些要求。
因此,只要求及时加强与原告尹的沟通。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尹某离婚请求,原告尹某某负担受理费减半150元。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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