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快离婚,夫妻俩在民政局签订了无财产纠纷、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为您分析下面案例。
匆忙离婚,落入陷阱
张天怡和陆凯在大学校园相识。2014年大学毕业后,张天怡和陆凯来到家乡黑龙江大庆生活,同居两年后登记结婚。
由于分歧,他们决定于2017年4月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规定陆凯将婚后收入分配给张天一20万元,同年7月前支付,并签署了协议。
张天一收拾好行李,订好机票,打算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然后飞回湖南老家。5月8日,她和陆凯共进晚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张天一没想到,等她的是陆凯设下的陷阱。
当民政局填写正式的离婚协议时,陆凯一直敦促张天一快点离婚,说早点离婚很容易。张天一非常生气:不管程序有多快!陆凯说,为了尽快离婚,民政局的离婚协议非常简单,只要共同财产分割、婚后子女、共同债务三栏填写无。在张天一没有回应之前,陆凯在三栏中写道:不。
张天一有点着急,按下协议问陆凯:这样写可以吗?我的钱怎么办?陆凯安慰她说,他们签署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他会按照协议给钱。民政局的协议只是一个程序。
近年来,陆凯从未欺骗过张天怡。这一次,她相信陆凯的说法。他们签署了离婚协议,三天后张天怡回到家乡。
时间很快就到了7月底,但陆凯承诺的20万元还没到。张天一打电话催促他,但他说:我们写的协议不算数,民政局备案的协议有效。上面写着没有共同财产分割,我不用给钱。张天一反应说,她被陆凯骗了。
2017年11月,张天怡拿着两人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将陆凯告上大庆高新区法院,要求按本协议支付20万元。
两个协议,没有矛盾
两份离婚协议,一份未经民政局备案,但有财产分割协议;另一份由民政局备案,但没有财产分割协议。哪一个有效?张天一能拿到20万元吗?
法官认为两者都官认为两者都是有效的,没有冲突。因此,2018年1月,陆凯执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计划,支付张天怡20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后一份离婚协议与前一份在内容上存在冲突,则以后一份为准。比如前一份约定一方支付20万元,后一份约定不需要支付,以后一份为准。但在这种情况下,后一份约定是无共同财产分割,与前一份并不矛盾。可以理解,双方就20万元达成的共识是一种分割,之后就没有财产分割了。也就是说,民政局的协议不涉及之前分割的财产,与之前的协议不矛盾。
再举一个例子,一对夫妇在去民政局之前签署了离婚协议,同意每人分两套四套财产。但到达民政局后,为了尽快离婚,在填写民政局备案的离婚登记表时,财产分割栏未提及财产,或填写无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也是有效的,因为它与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并不矛盾。
事实上,除了张天一在案件中的经历外,还有另一种情况,即一方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中明确表示所有财产都属于另一方,或者放弃大部分财产。这是一个重大的误解或明显的不公平吗?你能后悔吗?
这种情况很难后悔。例如,放弃财产的一方辩称,如果他们在放弃财产之前错误地理解了离婚协议的含义,那么很难证明这种错误理解的程度。此外,毕竟,双方都是夫妻,可能有孩子。在分割财产时,不可避免地会有别人无法感知的情感因素。法院不能将其认定为明显不公平或重大误解并予以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也可以撤销,但对乘人之危的认定也非常谨慎。焦虑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的让步不能视为乘人之危。只有对方利用对方生病、行为能力有限、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总之,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很难以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乘人之危等理由申请无效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