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黄先生抱怨说,他和严女士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良好,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黄先生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不可能和好,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严女士辩称,她同意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发生婚外情并同居。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五)还有其他重大过错。与民法典实施前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扩大了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原因,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院审理发现的事实,可以证实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黄先生已经构成与他人同居,但这种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损害。黄先生有重大过错。因此,应支持严女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家庭收入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向严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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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是否和谐幸福,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幸福的家庭氛围,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诚实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利于构建和维护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在这种情况下,黄先生无视严女士的感受,违反了夫妻的忠诚义务,多次在婚姻中作弊,对严女士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也违反了公共秩序、良好习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的身份表明,对婚姻不忠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倡导相互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和社会,树立诚信时代的新趋势。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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