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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谈女子不忍家暴刺死丈夫被判

时间:2021-12-17 16:11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离婚纠纷

  案件:45岁的广东汕头女子许某琴,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法庭没有判决,随后又遭遇丈夫的家暴。
 

  2010年6月15日,丈夫郑某松喝完酒就闯进许某琴的房间,掐许某琴的脖子,并殴打她的头,父亲赶到后,许某琴也遭到殴打,之后郑某松再一次对许某琴施暴,用保温瓶,剪刀对峙,双方在推搡过程中发生冲突,再一次,郑某松掐了许某琴脖子,手持一把剪刀将郑某松胸部刺入,致其死亡。
 

  在此之后,许某琴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
 

  十二月九日,潇湘晨报了解到,该案件已在汕头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正在审理中。对许某琴在丈夫掐脖子的情况下刺死对方的行为,法院认为这是“防卫过当”。
 

  该案判决引发争议,多名律师学者表示,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利用剪刀对许某琴的不法侵害“掐脖”正在发生,其不法侵害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应由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在普通家庭暴力情形下,2020年《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南》出台前,与一般情况没有实质性的不同。现已制定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专门对这一领域的正当防卫作出了专门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情况,更应该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
 

  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一名曾给予许某琴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表示,许某琴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但当地第一次不会作出离婚判决,不管有没有家暴。与此相对应的是许某琴第二次进行离婚诉讼。广东省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需要了解有关情况后才能回复。
 

  女人提出离婚申请被驳回,老公的家庭暴力仍未结束
 

  四十五岁的许某琴来自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由于受不了丈夫郑某松长期家暴,于2019年5月8日向辖区内的潮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同年7月29日,法院裁定两人不得离婚,并驳回其其它诉讼请求。之后许某琴和郑某松分房睡觉。
 

  但是郑某松的家暴行为并未停止,直到2020年6月15日悲剧发生:当天郑某松再次对许某琴实施家暴,将她的脖子给了许某琴一次,并将其砍伤。
 

  六月十六日,在当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许某琴在同月30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202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1月23日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8日立案侦查,并公开审理此案。
 

  十二月九日,记者了解到,日前,潮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判决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深圳刑事律师谈女子不忍家暴刺死丈夫被判

 

     深圳刑事律师应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有没有正当防卫?家庭暴力中的自我保护与一般情况下的自卫有没有区别?许多律师对这个案子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深圳律师认为,根据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在这之前和当天,郑某松已先后用手掐脖子,用铝盆打伤父亲和许某琴,根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南》第15条之规定,再次酒后手掐脖子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虽然没有使用凶器或杀伤性凶器,但郑某松依据不法侵害的次数、击打的部位及力度等情况,确实已经严重危害了许某琴的人身安全,即使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已经给人身安全带来严重、紧迫危险的,可确定为“犯罪”。本案件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特别防卫、正当防卫,自然不存在过当一说。
 

  同时,在本案刑事判决中,辩护人也未被发现,检察官和法官对本案是否构成了“行凶”和特殊防卫的内容。
 

  殷清利律师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导则》第12条,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方法、强度、危害程度、防御时间、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根据防御者防御时的处境,结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做出判断。当判定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而且要考虑造成进一步伤害的迫切性和现实的可能性。在反击方式上,不应苛求防御者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手段。
 

  本案件中,抛开特别辩护的内容,仅就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范围加以区分,郑某松一贯对许某琴实施家暴,而且其所犯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具有复杂性,且其性质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特点。本例中,作为女性的许某琴对抗郑某松,存在着严重的权势差异,这一点应从防御者的角度分析,而许某琴被迫拿起热水瓶,剪刀还击,显然没有精心准备,在这一综合因素下,反映出许某琴当时心情紧张的情况,它在郑某松再一次手掐脖子要害部位的情况下,用剪刀刺伤郑某松胸部,致其死亡,未明确超出必要限度,不可视为防卫过当。
 

  此外,一般家庭暴力情况与一般情况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二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司法部门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专门对这一领域的正当防卫作出了专门规定,也许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更应该从保护妇女的角度来考虑。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关于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措施,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被视为正当防卫。构成暴力性伤害、死亡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应以足以阻止和防止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必要性为标准,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视情况而定,视情况而定,如施暴者所犯家庭暴力、手段的残酷程度、防卫者的处境、为制止暴力而采取的措施,对施暴者造成重大伤害的程度,以及以往家庭暴力的严重性等综合判断。
 

  在此情况下,被害人郑某松掐被告人脖子,直到被告人许海琴被迫持剪刀刺伤被害人郑某松的胸部等处,才使其停止侵害行为。大家都知道,人的颈部是脆弱的要害部位,极易导致机械窒息死亡。加之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被告人生命权受到严重侵害,事后对其过于冷静、客观的要求,不但违背了当事人的自卫限度,而且不符合正当防卫立法之本意。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在这类辩护案件中,不适当的认罪认罚、赔偿协议等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律公正的申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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