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上海钰银商业企业投资风险管理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问题简称钰银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若丝文化进行传播技术有限以及公司(以下我们简称若丝公司)服务贸易合同法律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对于法院415号民事司法判决,向本院学生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可以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1月28日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社会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钰银公司的委托人和代理人萧志壮、被上诉人若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忠海均到庭参加相关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合同纠纷专业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讼法庭确认,2010年12月5日,若希公司(甲方)与玉银公司(乙方)就2011年西安世界艺术博览会餐饮服务区(以下简称西安世界公园)业务邀请事宜,已签订《服务协议》。 协议:(1)如丝绸公司授权永银公司为园区餐饮区域7500平方米范围内餐饮业务邀请、经营管理的唯一合作伙伴(〈以实际收购面积为准)。 (2)于2010年12月10日前,裕银公司按人民币5元/平方米X100天X7500平方米的标准向西安世界公园组委会支付保证金。 (3)若仙承诺,裕银将以每平方米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西安世界公园组委会处获得合同,管理费按营业额5%的比例扣除。 玉银将自己做生意。 裕银公司对外招商,可自行设定租金、营业额扣减率,裕银公司自负盈亏。 如电信公司协调组委会与裕银公司控股西安昌坝食品饮料公司签订合同,则裕银公司同意在与组委会签订合同后,在缴纳保证金的同时,向若西公司支付50%的服务费,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为5元/平方米 × 30天 × 7500平方米, 其余50%的服务费将于2011年3月1日进入装修现场前支付(〉如需提供服务发票付款)。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筹备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推广部已授权西安裕银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裕银公司)为2011年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公共领域投资推广及相关业务管理的代理机构。西安裕英公司有权招商投资园区内的公共餐饮服务区内海关1、3、4、4、4-2座野风水建筑,总面积5174.80平方米。
2010年12月23日,西安钰银公司进行正式开始成立,该公司企业登记的股东为王方和戴少东,法定主义代表中国人为戴少东,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园会园区内欧陆风情1号楼,经营活动范围为餐饮管理服务能力一般生产经营发展项目等。
2011年1月6日,西安钰银公司向若丝公司进行汇款388,110元。同日,西安钰银公司向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问题简称世园集团)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需要缴纳了履约风险保证金2,587,400元。
2011年1月10日,西安雨鹰公司向雨鹰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雨鹰公司办理招商引资事宜,并与位于西安世博会餐饮服务区的供应商签订餐饮准入合同。
2011年1月20日,2011年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筹备委员会营销办公室致函西安裕银有限公司,就2011年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餐饮服务区的分租费及营业佣金发出函件,要求西安裕银有限公司将餐饮服务区的平均租金定为每天不高于5元/平方米,平均营业佣金不高于10% 。此后,该公司基本上遵循这一要求,与外界如北京利益食品饮料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2011年2011年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2011年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餐饮服务代理租赁合同》等合同文件,租赁期为2011年4月28日至2011年10月22日。
2011年7月12日,Xi安余音公司按照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世园会集团支付部分租金412602.36元。
此外,双方进行庭审中确认了以下基本事实:
(1)西安世界公园筹备委员会、组委会与集团三个机构相同。
(2)截至2012年2月7日,裕银与西安裕银(又名戴少东和王芳)为同一股东。
(3)服务协议中提到的“Xi安浐灞餐饮公司”是余音公司当时拟成立的公司,因无法注册而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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