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一项合同的约束力,从而使双方回到合同签订前的法律状态。在撤销权行使中,法定期间的起算非常重要。本文深圳合同律师将探讨在深圳地区,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并分析相关的法律案例和法条。
一、法律案例
案例一: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但王先生后来发现李女士对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因此想要行使撤销权。请问王先生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明确内容和合法的原则。如果合同的内容或者成立过程违反了上述原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在上述案例中,因为李女士对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合同的内容未能满足“有明确内容”这一原则,因此王先生可以行使撤销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中的一方明知对方所表示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或者明知对方在交易中存在重大误解,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受害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王先生能够证明李女士采取了欺诈或胁迫手段,那么他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案例二: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在租赁期满后的两个月内,张先生发现李女士在租赁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想要行使撤销权。请问张先生是否还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本案例中,因为张先生在租赁期满后的两个月内才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他已经超过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法再行使撤销权。
二、法律法规
在深圳地区,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重大瑕疵;
(二)欺诈行为;
(三)胁迫行为;
(四)恶意串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如果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中的一方明知对方所表示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或者明知对方在交易中存在重大误解,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受害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结论
在深圳地区,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涉及到欺诈、胁迫等情况,则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在具体案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成立过程和可能存在的欺诈、胁迫等情况来判断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间,将无法行使撤销权。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行使撤销权,以避免因过期而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风险。
总而言之,深圳地区的撤销权法定期间起算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合同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保持警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期而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风险。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并注意时效性。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综上所述,深圳合同律师提醒大家,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在深圳地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保持警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避免因超期而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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