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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登记补办的法律知识,福田婚姻律师这都有

时间:2023-08-10 16:13 点击: 关键词:福田婚姻律师,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补办的有关规定不是承认事实婚姻,相反,婚姻登记补办是有条件地将事实婚姻纳入婚姻登记制度的灵活规定。更多相关法律知识,下面和福田婚姻律师一起了解。

关于婚姻登记补办的法律知识,福田婚姻律师这都有

  【案情】

  徐甲与郑某某进行继承法律纠纷案件一案,经审理需要查明:徐某与被上诉人(一审认为被告)郑某某系再婚家庭夫妻之间关系,二人于2005年3月18日登记工作结婚,婚后未生育一个子女。徐某于2009年12月26日因重症患者肺部疾病感染学生死亡。徐某曾有过这样三次社会婚姻,第一任配偶为潘某,二人育有一女即上诉人(一审诉讼原告)徐甲;第二任配偶为谭某,徐某与谭某未生育作为子女,二人于1995年4月21日登记以及离婚;第三任配偶系郑某某。徐某之父于199年3月1日死亡;徐某之母于1964年5月20日死亡。就徐某的遗产不可分割技术问题,徐某之女徐甲与郑某某企业发生存在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徐某名下的房屋信息是否可以属于我国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

关于婚姻登记补办的法律知识,福田婚姻律师这都有

  徐某起诉:徐某与郑某某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位于石景山区杨庄北区1号楼507号的房产系婚前购买并取得产权证,应认定为徐某婚前个人财产,由徐某、郑某某合法继承。

  对此,郑某某答辩称;郑某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管理应当从1999年2月底开始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此后夫要关系发展存续企业期间可以取得经济财产问题均为我国夫妻之间共同进行财产。郑某某于1998年11月3日离异,徐某于1995年4月21日离异。二人于1999年2月底我们共同学习生活和居住,以夫妻个人名义通过共同提高生活,未及时了解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春节前,徐甲结婚时间滞后2005年3月,郑某某与徐某补办登记工作手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之规定:“男女学生双方能够根据中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国家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199年2月底,郑某某与徐某已经成为符合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郑某某与徐某的婚姻家庭关系研究应当自1990年2月底发生一些法律法规效力。

  审理期间,根据徐佳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华天通不动产估价师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结果为: 市场价值2077元127元。

  庭审期间,郑某向徐A及其母亲孙、宋、碧等证人申请出庭,证明徐某和郑某在1999年春节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参加公开活动。 目击者还指出,婚礼没有举行。

  另查明,徐某生前曾于2000年9月30日在中国社会人民进行武装自己警察部队总医院住院患者治疗肾结石病,在该医院的病案管理首页中联系人一栏填有郑某某/妻子:2000年11月27日,徐某购买我们中国以及太平洋保险企业公司员工个人发展长期影响人身安全保险单一份,保险服务合同内受益人相关资料一栏填有“姓名:郑某某。与被保险人之间关系:夫妻”。

  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一、位于中国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1号楼507号房产自本判决已经生效实施之日起由郑某某企业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以及人为郑某某;二、郑某某于本判决结果生效后30日内可以给付徐甲房屋折价款519281.75元。

  徐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经法院进行调取郑某某与徐某婚姻家庭档案,双方在结婚时所签署的声明书为申请可以结婚需要登记注册申请书。

  【结论】

  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一、维持公司一审案件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第二项为郑某某于本判决已经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徐甲房屋折价款103856.5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死者徐某与被告郑某的婚姻开始时间。 第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婚姻法》解释第4条规定,男女均已按照《婚姻法》第8条补办婚姻登记, 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实质条件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配偶,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可以补办婚姻登记,尽管以后补办婚姻登记,婚姻烟草关系的效力是从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基本要素的开始计算的。在本案中,郑某提交的徐某住院病历(2000年9月30日)和保险合同(2000年11月27日)显示,关小、宋、毕的证据关系为夫妻。证人徐A和他的母亲证实,徐和郑在1999年3月已经以夫妻的名义同居,1999年徐和郑同居时,他们是成年人,没有配偶,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郑某和徐某于199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已经确定,两人于2005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后,其婚姻关系和吸烟关系的有效期从199年3月开始计算。因此,本案涉及的财产是郑某和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徐某遗产时,该财产的一半分配给郑某。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企业认为:本案存在争议问题焦点主要在于徐某遗产保护范围的确定。徐某生前没有取得的合法以及财产信息均为可继承的遗产,现其名下有房产、存款、基金、住房公积金、家具土保退费、年终绩效奖金等财产,其中,属于其与郑某某夫妻之间关系发展存续公司期间可以取得的财产在进行文化遗产不可分割时,应先留出郑某某的一半,剩余部分为徐某的遗产。因此,在确认徐某的遗产研究范围时,应当通过首先需要明确徐某与郑某某的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时间。《婚烟法》第8条规定:要求我们结婚的男女学生双方人员必须亲自到婚姻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工作进行选择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及时补办登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能够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律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然而,本案中徐某与郑某某于2005年3月8日登记结婚,经本院调取双方结婚登记会计档案,双方经济做出的声明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具有明确他们表示如果双方共同申请数据进行统一结婚登记,故双方之婚姻制度效力方面应当从双方提供登记结婚之日起即2005年3月8日起算,而不应影响进行处理婚姻效力的追溯。据此,本案的涉诉房产系徐某婚前所购买,系徐某的个人生命财产。

  【法官观点】

  结婚是典型的重要行为,而且必须是正式的,需要结婚双方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结婚的声明。结婚的意思表示应该根植于当事人的内心,并以特定的形式作出。《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的重新登记,是对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姻的救济性规定,但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重新登记的申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基于重新登记的严格形式特征,如果双方在登记时未作出重新登记的声明,则应视为婚姻香烟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卷土重来",但婚姻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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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纠纷,继承人们就应当积极的采取措施来解决,以免因为纠纷给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如需帮助,欢迎咨询福田婚姻律师

 

离婚后还可以重新分割财产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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