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7年7月11日,郑陪同亲属到蜀山区一家诊所,将驾驶车辆停在门诊附近没有临时停车位的人行道上,占据盲道。由于车内没有人,城管人员在执法现场从多个角度拍摄了三张取证照片,并在车侧车门玻璃上贴上了机动车停车通知书。2017年7月12日,城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郑处以100元罚款,并作出《机动车停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郑虽然认为停放车辆是违法的,但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应被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因此,城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将被撤销。最后,执法部门支持城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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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当局有行政处罚权。根据《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行政管理权,对侵占城市道路(不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行政处罚权。
2.对城市管理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道上。
郑的停车位没有停车位,停车位占盲道,严重影响行人通行。
3.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道路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的,交警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椅上粘贴违章停车通知书,并通过拍照或者录像固定相关证据。
执法人员从不同角度拍摄了三张执法现场取证照片,并在汽车侧门玻璃上贴上了机动车非法停车通知书,告知了车辆非法停车的事实,以及处理后的单位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郑接受处罚时,城管执法人员还依法告知其权利和救济途径。
盲人是一种专门帮助盲人行走的道路设施,为盲人安全出行提供了保障。规范驾驶员停车秩序,严禁占用盲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深圳宝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