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李与精神分裂症患者姜某某在民政局协商离婚。随后,法院宣布姜某某协议离婚,目前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018年,姜某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姜某某的名义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法院认为:①民政局系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职责。民政局在办理姜某某某与李某离婚登记时对双方出具证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在认定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后,当场予以登记离婚,颁发离婚证。虽然姜某某某曾住院接受精神病治疗,但因李某及姜某某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时予以隐瞒,当时又未经法院判决宣告姜某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民政局客观上无法确定姜某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②鉴于法院己判决宣告姜某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婚姻登记条例》第 12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民政局办法给姜某某某及李某离婚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离婚证作废。
实务要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虽可避免承担行政责任,但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依法撤销。
索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的审查标准》,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23:94)。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