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6日,张在被告吉林**整形外科医院双侧颞除皱手术。手术后,原告左下眼睑有明显疤痕,面部神经麻木、疼痛、温暖小时,眼睛肿胀流泪,表情僵硬。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60249.29元,并于2012年9月21日再次手术,确认无效。经鉴定,原告张某构成9级残疾,认为损害结果是被告造成的,于是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律师代理费。
案件焦点
1.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的二次手术中无意外,原告不得要求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原告或被告对事故的举证责任。
3.本案是否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身体伤害赔偿请求权一年的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吉林**整形医院医院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2013年12月21日前,被告吉林**整形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7.5万元;原被告达成协议后,不再就此事提出其他权利。案件受理费1.6万元减半收取8.4万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初审案件。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吉林**美容整形医院确实对张某的人身伤害有一定的责任,应该对张某给予合理的赔偿。经过集体讨论,杜娟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许多有力的代理意见,认为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的二次手术中没有发生意外,原告不得要求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对事故的举证责任及本案已通过《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年的诉讼时效,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积极促进案件的调解,使赔偿金额合理化,最终为客户赢得利益。深圳医疗纠纷律师